行政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批实施办法
一、审批事项名称及编号
行政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批(B19)
二、审批内容
对市属行政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事项进行审批。
三、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24条。
四、审批数量及申请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以批准。申请人可直接向受理机关书面申请。
五、审批条件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处于下列情况之一:
1.闲置资产;
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材料
1.资产出租出借申请函;
2.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3.资产统计报告、审计报告;
4. 出租出借房屋、土地的,需另外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5.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七、受理机关
厦门市财政局
八、决定机关
厦门市财政局
九、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以书面方式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2、受理。受理机关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面材料和内容;对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或经补正后材料仍不齐全、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退回申请材料。
3、审查和批准。市财政局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情况特殊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一、批准文件及有效期限
经批准同意出租出借的,由市财政局予以批复。该批复在批准的出租出借期间均有效。
十二、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行政单位方可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十四、年审
本事项无年审年检要求。
十五、救济权利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行政监察部门投诉。
十六、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和公示网站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时间
咨询电话:0592-5397821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98号财经大厦市财政局1604室统计评价处
监督机构:厦门市财政局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 0592-5398000
公示网站:www.xmc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