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审批实施办法
一、审批事项名称及编号
行政单位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审批(B18)
二、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第二十一条。
三、审批数量及申请方式
无数量限制。申请人可直接向受理机关书面申请或网上申请。
四、申请条件
1、确需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2、项目已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五、申请材料
1.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意见;
2.计划部门有关项目立项及资金安排的意见;
3.项目经费预算或概算;
4.市财政审核中心的项目经费审核意见;
5.其他有关材料。
六、受理机关
厦门市财政局(行政政法处)
七、决定机关
厦门市财政局
八、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或通过网上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2、受理。受理机关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面材料和内容;对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对经补正后报送的材料仍不齐全、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退回申请材料。
3、审查和批准。市财政局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九、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情况特殊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十、法律效力
经批准同意后,行政单位方可安排自筹基本建设资金支出。
十一、救济权利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同级行政监察部门投诉。
十二、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时间
咨询电话:5398020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98号财经大厦市财政局1301行政政法处
监督机构:厦门市财政局监察室
监督检查举报电话:0592-5398000
公示网站:www.xmc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