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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预算限额审批实施办法

2007-1-1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预算限额审批实施办法

 

一、审批事项名称及编号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预算限额审批(B16)

二、审批内容

对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性非经营性用汇数量进行审批。

三、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1、《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政部令第7号)第3

2、《财政部关于印发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工作规程》(财预[2002]97号)

3、《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

四、审批数量及申请方式

审批数量根据财政部当年度批准我市使用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预算限额控制。

申请人可直接向受理机关书面申请。

五、审批条件

1、财政预算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性非经营性用汇,实行人民币预算限额控制购汇;

2、纳入财政预算的非贸易性非经营性用汇项目包括:

1) 公费出国留学、进修人员用汇;

2) 向国际组织缴纳的会费、股金和基金用汇;

3)  对外援助、国际救济与捐款用汇;

4)  机关、驻外使领馆、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在境外设立代表处或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经费用汇;

5)  聘请外国专家用汇;

6)     因公临时出国访问、考察、办展览、学习培训、出席国际会议等用汇;

7)  境外朝觐用汇;

8)  对外宣传费等用汇;

9)  经批准的其他人民币预算内用汇。

六、申请材料

一、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或个人,办理出国(境)用汇报批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核明细表(财政局外经处领取),并加盖单位公章;

2、提供有权审批出国(境)机关的批文(正本);

3、财政专项拨款的,须附财政经费审批件(复印件)。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或个人应于回国后10日内办理外汇核销。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临时出国人员外汇核销表”(财政局外经处领取);

2、出具在外有关开支的票据;

3、出国护照或出国护照交回外事办后,由外事办开具的收据,并注明在外天数。

三、结余外汇,开出“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退汇通知书”,将结余外汇退到中国银行厦门分行。

七、申请表格

《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核明细表》(一式四联),申请人可到厦门市财政局外经处免费领取,也可以在厦门市财政局网站免费下载,网址:www.xmcz.gov.cn

八、受理机关

厦门市财政局(外经金融处)

九、决定机关

厦门市财政局

十、审批程序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2、受理 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的材料和内容;对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经补正后材料仍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审查决定  市财政局依据审批条件对申请材料审核后,根据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开具《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该《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到中国银行厦门分行办理购汇;对于不符合审批条件,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一、审批时限

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

十二、法律效力

经审批后申请人方可到中国银行厦门分行办理购汇。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十四、救济权利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同级行政监察部门投诉。

十五、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时日

咨询电话:5398185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98号财经大厦市财政局1305外经金融处

监督机构:厦门市财政局监察室

监督检查举报电话:0592-5398000

公示网站:www.xmc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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