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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领购证核发实施办法

2007-1-1


财政票据领购证核发实施办法

 

一、审批项目名称及编号

财政票据领购证核发(B13

二、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1、《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第51号令)第10条;

2、《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财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闽财综[1996]082号)第12条;

3、《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细则》(厦财综[1997]28号)第9条;

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补充规定》(厦财综[1998]34号)。

三、审批数量及申请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受理机关书面申请。

四、审批条件

申请对象为以下单位之一:

1、行政、事业单位。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3、社团组织。

4、具有学历教育的社会力量办学单位。

注:以上单位均为市属一级独立核算单位。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已经价格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

五、审批流程和申请材料

详见附件B13-1

六、申请表格

《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详见附件B13-2。申请人可以在厦门市财政局网站免费下载。下载网址:www.xmcz.gov.cn

七、受理和决定单位

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八、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以书面方式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2、受理、审核和发证。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办证条件的,当场给予办证;对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还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当场告知申请人理由并退还所有申报材料。

九、审批时限

资料齐全,当日即可办理。

十、批准证书及有效期限

《财政票据领购证》自办理之日起生效。

十一、法律效力

经批准取得领购证后,即可申购财政票据。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闽价[1998]费字371号规定,《财政票据领购证》工本费5/本。

十三、年审要求

每年度一审验。

十四、救济权利

对不予受理或不予颁发《财政票据领购证》,可以向同级行政监察机关投诉。

十五、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时间:周二、周四 正常工作时间

受理地点:湖滨北路98号财经大厦二楼厦门市非税收入中心窗口

咨询电话:5397720

监督机构:厦门市财政局监察室

投诉电话:0592-5397737  5398000

公示网站: www.xmcz.gov.cn

附件下载1:《财政票据领购证》.doc

附件下载2:《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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