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审批实施办法
一、审批事项名称及编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审批(B09)
二、审批内容
对申请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减免全部或部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银行代收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第89号令)第14条
四、审批数量及申请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申请人直接向受理机关书面申请。
五、审批条件
1、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法定减免事项;
2、属于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减免事项。
六、申请材料
申请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
七、受理单位
各收费单位
八、决定机关
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审批决定;五仟元以上(含五仟元)五万元以下的,由厦门市财政局审批决定;五仟元以下的由收费单位审批决定。
九、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以书面申请方式向收费单位进行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2、受理。收费单位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单位已按照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或经补正后材料仍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审查和批准。收费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减免条件并在批准权限内的,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减免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减免条件但在批准权限以外的,转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对收费单位转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并在批准权限内的,由市财政局直接作出予以减免的审批决定;符合条件但在批准权限外的,由市财政局提出同意减免的审批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批准结果由收费单位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十、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情况特殊,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十一、批准文件及有效期
经批准同意减免的,由市财政局或市人民政府予以批复。该批复在批准的减免收费期间有效。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十三、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可享受批准额度或指定期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待遇。
十四、救济权利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对审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时日
咨询电话:0592-5061626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98号财经大厦财政局503综合处
监督机构:厦门市财政局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0592-5398000
公示网站:www.xmc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