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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退库审批实施办法

2007-1-1


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退库审批的实施办法

 

  一、审批事项名称及编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退库审批(B08)

二、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第45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国发[1985]96号);

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1989]财预字第68号)。

三、审批数量及申请方式

无数量限制。申请人可直接向受理机关书面申请。

四、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退库:

1、因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

2、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3、由于错缴款、多缴款、重复缴款需要退付的。

4、经市财政局核定的其他需要办理退付的。

五、申请材料

1、缴款单位、个人的正式书面申请书。

     如是缴款单位,需提交有正式文头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手工无效)。

     如是个人,需提交经个人签字确认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手工无效)。

2、征收单位书面意见。

    征收单位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具体书面意见(手工无效)。

3、退款单位、个人的银行账户开户名、开户行及账号。

4、原缴款凭证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受理机关

厦门市财政局

七、决定机关

厦门市财政局

八、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基本内容包括原缴款单位名称、主管部门、征收机关、原缴款书日期、编号、预算科目、缴款金额、申请退库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退库金额等),并报送相关材料(包括征收机关的正式书面意见)。

2、受理。办公室收件后签发给征收单位所联系的业务处室,由业务处室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对报送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审查决定。业务处室经与国库处核实,收入确实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且符合退库条件的,由市财政局业务处室拟专报件汇签国库处后,报分管局领导批准。支付中心根据局领导批准的专报件及相关附件,通知收款单位开具发票并收到发票后,开具《收入退还书》交人行国库或代理银行办理退库。对不符合退库条件的,书面通知业务处室并说明理由。

九、法律效力

经批准同意退库的,退还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十一、救济权利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同级行政监察部门投诉

十二、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时间

咨询电话:5397796

受理地点:厦门市湖滨北路98号财经大厦市财政局1603室文件收发室

监督机构:厦门市财政局监察室

监督检查举报电话:0592-5398000

公示网站:www.xmc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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