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实施办法
一、审批事项名称及编号
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B06)
二、审批内容
对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事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减免。
三、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5、36条;
2、《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3条;
四、审批数量及申请方式
无数量限制。申请人可直接向受理机关书面申请。
五、审批条件
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经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60%以上的养殖用海。
六、申请材料
1、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包括减免理由、减免金额、减免期限等内容;
2、市政府海域使用批复;
3、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60%的证明材料;
4、《海域使用金免缴、减缴、缓缴审批表》一式四份;
5、受理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七、申请表格
《海域使用金免缴、减缴、缓缴审批表》(附件—B06)
八、受理机关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
九、决定机关
厦门市财政局会同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批决定。
十、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受理机关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2、受理。受理机关对申请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对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单位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予以受理。对经补正后材料仍不齐全、仍不符合法定形式或不符合减免条件的,不予受理,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3、审查决定。市海洋与渔业局依据申请条件、审查标准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审后送市财政复审,经审查符合减免条件的,予以批准,并由市海洋渔业局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不予批准,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一、审批时限
市海洋与渔业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需报市政府审批的,市政府在15个工作日予以批准。
十二、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海域使用金免缴、减缴、缓缴审批表》批件,在批准的减免期限内有效。
十三、法律效力
经审批后,申请人可在一定期限内减缴、缓缴海域使用金。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十五、救济权利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和公示网站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时日
咨询电话:0592-5396320
受理地点: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大厦10楼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监督机构:厦门市财政局监察室
监督检查举报电话:0592-5398000
公示网站:www.xmcz.gov.cn
附件下载:海域使用金免缴、减缴、缓缴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