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实施办法
(该办法只适用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占用耕地行为)
一、审批事项名称及编号
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B04)
二、审批内容
对申请减免耕地占用税的事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减免。
三、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7]27号);
2、《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试行)(修正)》(闽政[1987]58号);
3、《财政部关于颁发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的通知》([1987]财农字第206号 1987年6月1日起施行);
4、《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1987]财农字第223号 1987年6月20日)。
四、审批数量及申请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以批准。申请人可直接向受理机关书面申请。
五、审批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税:
1、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用于教学、办公;
2、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只限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3、部队军事设施用地(部队非军事用途和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
4、殡仪馆、火葬场用地;
5、铁路线路、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
6、炸药库用地(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地);
7、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以发电、旅游为主的,不予免税)。
六、申请材料
1、政府对占用耕地的批复;
2、上级主管部门批文(部队);
3、立项批文;
4、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若为民办学校需提供办学审批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7、区级财政局审核意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七、申请表格
《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属辖区财政局免费领取或到市财政局网站免费下载。
八、受理机关
各区财政局。
九、决定机关
厦门市人民政府。
十、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以书面方式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2、受理。受理机关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对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对经补正后报送的材料仍不齐全、仍不符合法定形式或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理由,退回申请材料,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各区财政局经审核后报送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审查。
3、审查。
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依据审批条件依法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填报《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表》,提出审查意见,经厦门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连同申报材料书面上报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开具《退件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中说明理由,退回区财政局。
4、决定。市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事项进行复核,作出是否审批决定,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依据市政府的审批决定,通过区财政局通知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的,通过区财政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一、审批时限
厦门市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收到区财政局报送的申请事项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二、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表》批件,有效期同批准土地使用的期限。
十三、审批的法律效力
耕地占用税减免经审批后,不再缴纳耕地占用税;已经缴纳的,可以退回已征税款。申请人可凭批准文件,视同已缴纳耕地占用税,到土房局等部门办理相关后续手续。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事项不收费。
十五、年检或年审
本事项无年检年审要求。
十六、救济权利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和公示网站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时日
受理地点:各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0592-5397729
监督机构:厦门市财政局监察室
监督举报电话:0592-5398000
公示网站:www.xmcz.gov.cn
备注:由于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新)尚未出台,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占用耕地行为减免审批实施办法尚待发布。
附件下载: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