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知识问答(二)
一、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程序包括哪些环节?
行政机关的申请与受理程序包括如下环节
1、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1)行政机关负有向申请人提供格式文本的义务;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和条件的义务;对公示内容进行解释、说明的义务。
(2)行政许可申请人负有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享有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解释、说明的权利。
2、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许可时行政机关负有告知的义务;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机关负有告知其向有权机关申请的义务;
(3)申请材料瑕疵可以当场更正的,行政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全需要补全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5)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属于行政机关管辖范围,应当受理该申请。
二、行政许可申请的形式要件有哪些?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行政许可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形式要件和申请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1、行政许可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为前提。
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的特点就是,启动权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提出申请,即使满足条件行政机关也不能依据职权主动实施行政许可。公民、法入或者其他组织是否从事特定活动,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处分权,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言,表明了其拟从事某项活动的意向,就行政机关而言,引发了其依法审查申请材料并作出相应决定的义务。
2、申请行政许可的方式。
申请人表达其拟从事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的方式主要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尽管我国《行政许可法》没有明文禁止以口头方式提出行政许可,但是我们认为这种方式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常见的行政许可申请是以书面方式提出的。而且《行政许可法》基于便民原则考虑,规定了有些行政许可申请既可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不必须都要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
3、行政机关有提供格式文本的义务。
为规范格式文本的使用,本条对行政机关施加了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的格式文本义务。在一定程度上,格式化的文本可以便于按照统一标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解决了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难的问题。为避免“格式条款”强加某种限制或者附加某种条件,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条明确规定了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事项。基于便民原则,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还应当指导申请人填写申请书格式文本。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三、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有哪些?
行政许可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委托代理权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代理人主要是以行政相对人的名义代替其参加行政程序。可以担任代理人的主要有律师、社会团体或者公民。《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行政许可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如果因为行政事务自身的性质决定不能由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该亲自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通常情况下,申请的形式包括口头申请与书面申请两种。口头申请是指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语言直接向行政主体提出其拟从事某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的活动。这种方式简单易行,可以不受申请人知识水平等限制,但却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不利于行政机关日后对行政许可的审查,所以,《行政许可法》没有直接规定相对人可以这种方式提出申请。另一种申请方式是书面形式,这是一种在行政许可申请中常见的方式。它比较规范,确定性强,行政许可申请多采用这种方式提出。但由于书面申请的便民性较差,而且申请人的知识水平又不平衡,所以《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有向申请人提供格式文本的义务。而且《行政许可法》基于便民原则考虑,改变了传统的做法,不一定要求申请人亲自将申请材料送到行政机关的办公场所,行政许可申请可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