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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8-7-20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文件

         

 

 

厦财库〔20084

 

 

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财政局、各开发区管委会计财局: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的通知》精神,现将《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做好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的相关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市监察局。

 

 

 

厦门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厦门市监察局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主题词:财政  公务卡  实施方案  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                  2008717印发

 

 

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

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纪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公务卡的基本属性及发卡银行的确定

公务卡,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卡。公务卡结算方式,就是行政事业单位和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审核程序报销还款,公务支出信息纳入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实行监控的结算方式。我市公务卡的基本属性和发卡银行的选定要求为:

(一)公务卡分为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个人卡)与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个人卡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既可用于公务支出,也可用于个人消费,职工个人作为持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单位卡以行政事业单位的名义开立,主要作为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的替代支付工具,行政事业单位作为持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务卡统一使用银联标准的人民币贷记卡。鉴于我市公务人员银行卡普及率相对较高,为保证银行卡市场的稳定,避免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各单位不得强行组织职工办理新的个人卡,职工可延用现有银联标识贷记卡,作为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也可根据自愿原则和工作需要新申请开立银联标准贷记卡。

(三)公务卡具有一定的透支额度。个人卡和单位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各发卡银行相应品种贷记卡透支额度的上限,具体透支额度由发卡银行与职工个人或行政事业单位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四)公务卡享有一定的透支免息期。个人卡的透支免息期和罚息计算方法按照各发卡银行贷记卡相关规定办理,个人卡未按时还款产生的罚息由职工个人承担。单位卡产生的利息或罚息由单位支付,对未按有关规定期限还款所产生的罚息,单位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五)公务卡的发卡银行,由市财政局根据我市公务卡改革的有关要求,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定。

(六)各单位可根据管理需要,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市财政局认定的发卡银行中选定一家,作为本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

二、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公务卡的开立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除有涉密任务外,均应按要求持有个人卡。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个人卡结算和报销。单位卡和职工新开立的个人卡原则上应在单位选定的公务卡发卡银行办理。个人卡由职工按照发卡银行的办卡条件和程序申办,或指定一张现有的公务卡发卡银行办理的贷记卡作为公务卡使用(但不享受新办公务卡的相关优惠待遇),单位财务部门对信息收集确认后,向财政部门备案。单位不得排斥个人使用现有公务卡发卡银行办理的贷记卡指定作为公务卡使用。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开立一张单位卡,其他单位可暂不开立单位卡。单位卡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实行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开户审批与备案制度,按照“单位申请、财政审批、人行核准、签订协议、银行办理”的流程办理。

(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

一是行政事业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等费用;

二是行政事业单位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维修费等费用;

三是使用委托代付方式的日常公务支出,如水电费、邮电费等。

(三)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不改变行政事业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基本流程,也不改变财政部门与行政事业单位现行的会计核算办法。

(四)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后,单位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也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借款。特殊情况下职工确需借款的,经批准后,财务部门应将借款从单位零余额账户、银行存款账户或单位卡(以下简称单位账户)划入借款人的个人结算账户(含个人卡和个人储蓄卡,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五)除涉密的人员外,行政事业单位发放职工个人的工资补贴等,原则上应从单位账户划入个人账户。

三、公务卡结算的基本流程

(一)小额公务支出原则上均应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结算。如支出项目超过公务卡授信额度,或者报销期限可能超过公务卡免息透支期,或者办理一些无法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可以事先申请借款,经批准报销后从单位账户划入个人账户。

(二)职工因公务活动的需要,使用个人卡刷卡消费后,在个人卡透支免息期内,凭合规的POS消费凭条和发票办理报销手续,单位财务部门通过公务卡支持信息系统,对刷卡消费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从单位账户将报销款项划入相应的个人账户进行还款。

(三)单位卡办理的水电费、邮电费等委托代付的转账支出,应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从单位账户将相应款项划入单位卡账户进行还款。各单位不得使用单位卡提取现金。

四、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的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应优先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根据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的要求,积极研究制定本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和财务报销管理制度,向本单位职工宣传公务卡的有关知识。

(二)各发卡银行和银联厦门分公司应增加ATMPOS机的投放量,积极配合做好公务卡支持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内部系统的改造,提高系统处理能力和效率,确保公务卡交易信息传送的及时、准确,满足行政事业单位的数据查询和财政资金动态监控等需求。同时,加大对公务卡的宣传、培训力度,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三)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的诚信教育,协助银行处理好本单位职工的公务卡信用问题。

五、开展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的实施步骤

(一)7-8月份,确定新的发卡银行,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的相关工作进行部署。完成公务卡支持信息系统的软件测试。各单位确定发卡银行。

(二)9-10月份,发卡银行完成公务卡制卡,单位完成公务卡支持系统软件安装,财政部门和发卡银行进行公务卡使用的相关宣传培训。

(三)200911日,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

(四)各行政区在2008年应选择一些单位进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的试点。思明区、湖里区、海沧区、集美区在200971日以前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同安区、翔安区在201011日以前全面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

六、本方案实行后,《厦门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厦财库[2007]13号)与本方案有抵触的,以本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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