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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全市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比办法及相关计分标准检查方案的通知

2008-5-9


 

 

厦财办〔200816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全市财政“五五”法制

宣传教育考核评比办法及相关计分标准检查方案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中发[2006]7号)中关于“要逐步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完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激励监督,开展规划实施的年度和阶段性考核工作”和“2008年开展督导检查活动”的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比办法”及相关计分标准检查方案的通知》(财法[2008]1号)精神,以及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比办法及相关计分标准检查方案的通知》(闽财法[2008]6号)的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厦门市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比办法》、《厦门市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计分标准》和《厦门市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中期督导检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上述办法、标准和方案组织好本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附件:1、厦门市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比办法

2厦门市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计分标准

3厦门市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中期督导检查方案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财政  法制  宣传  考核  办法  通知

  抄送:财政部条法司、福建省财政厅、厦门市依法治市办公室各管委会计财局(处)

  厦门市财政局                  2008421印发

 

附件1

厦门市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比办法

 

为促进全市财政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以下简称“五五”普法)工作取得实效,有效考核各区财政部门“五五”普法工作实绩,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厦门市财政局对各区财政部门“五五”普法工作进行考核评比,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财政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执行。

第三条 考核评比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评比工作分为中期督导检查和期末考核验收。中期督导检查时间为2008年。期末考核时间为2010年。考核具体事项提前2个月作出安排。

第五条 考核工作采取自查和检查方式。

各区财政部门应当在中期督导检查和期末考核验收前进行自查,并向市财政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报送自查报告和工作总结。

市财政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中期督导检查和期末考核验收工作,并将中期督导检查和期末考核验收情况向各区财政部门通报。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中发[2006]7号文件)、《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全国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财法[2006]4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闽财法[2006]21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全市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厦财办[2006]33号)贯彻落实情况以及普法规划具体实施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领导工作。有健全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普法工作得到充分重视,组织领导有力。

(二)基础保障工作。有完善的五年普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普法经费得到保障,普法教材、资料齐全,档案管理规范。

(三)制度建设工作。有健全的领导干部学法和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普法工作目标考核制度等,各项制度得到落实,普法工作运行规范。

(四)组织实施工作。积极组织参加财政部及省、市财政普法办组织的财政普法宣传活动。在本区适时举办多种形式普法活动,有声势、有影响,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普法工作动态、信息。

(五)依法理财工作。本区财政法制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依法履行财政职能,推进财政改革,财政管理规范,依法实施财政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政务公开制度落实。

(六)检查考核工作。认真总结普法工作,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对本区普法工作进行中期督导检查和期末考核验收。

第七条 中期督导检查在各区财政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由市财政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组织检查组对各区财政部门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市对区年度综合管理考核中。

期末考核验收在各区财政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由市财政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组织检查组对各区财政部门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市对区年度综合管理考核中。

检查工作采取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走访普法对象、查阅档案材料、组织考试等方法。

检查组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沟通。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撰写检查报告,报市财政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

第八条 中期督导检查按《厦门市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中期督导检查方案》执行。

第九条 期末考核验收采取量化计分方式。计分标准按《厦门市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计分标准》执行。

第十条 财政“五五”普法评比工作由市财政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具体组织。

财政“五五”普法评比设全市财政普法先进单位、先进普法办公室和普法先进个人各若干。

全市财政普法先进单位,根据确定的名额从期末考核验收获得高分的单位中评比产生。

全市财政先进普法办公室,根据确定的名额依照本办法评比产生。

全市财政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普法办公室由市财政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推荐,市财政局审定。

全市财政普法先进个人,根据确定的名额由区财政部门推荐,全市财政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审核,市财政局审定。

市财政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从评选出的全市财政普法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中向省财政普法办推荐全省财政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向全国财政普法办推荐全国财政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厦门市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验收计分标准

 

全市财政“五五”普法考核验收计分标准如下(共100分):

一、组织领导工作(6分)

1.成立财政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2分)。

2.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会议,研究普法工作(2分)。

3.设立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2分)。

二、基础保障工作(10分)

4.制定本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年度普法工作计划或工作要点(3分)。

5.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保障到位(3分)。

6.组织征订全国、全省和全市财政法制宣传教育统编教材(2分)。

7.普法工作文件资料齐全,档案管理规范,能够全面反映本单位普法工作整体情况(2分)。

三、制度建设工作(8分)

8.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目标考核制度(2分)。

9.建立健全党组中心组学习法律制度(2分)。

10.建立健全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2分)。

11.建立健全新录用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上岗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2分)。

四、组织实施工作(37分)

12.积极参加省财政厅及省财政普法办组织的全省财政普法宣传活动,积极参加市财政局及市财政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组织的全市财政普法宣传活动。其中,参加全省财政法律知识网络竞赛活动竞赛情况2分(4分)。

13.适时组织全区财政系统有声势、有影响的普法宣传活动(5分)。

14.积极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经常进行财政法制宣传教育(4分)。

15.每年举办财政局党组中心组法律学习(5分)。

16.每年举办财政局干部法律知识讲座,财政系统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培训班(5分)。

17.将财政干部法制培训列入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保证财政干部每年学法时间不少于40小时。(4分)

18.积极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5分)。

19.及时向市财政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报送普法工作信息、调研报告、总结材料等(5分)。

五、依法理财工作(24分)

20.财政制度建设取得成效。建立健全财政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在地方性财政法规和地方政府财政规章立法方面取得新成果,财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范(5分)。

21.积极推行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5分)。

22.积极推进财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财政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管理规范,采取有效措施便民、利民(6分)。

23.积极推行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依据明确、职责分解到位、执法程序规范、配套制度健全(4分)。

24.积极开展财政执法监督工作,财政行政复议、应诉等项工作规范、有效(4分)。

六、检查考核工作(15分)

25.认真总结普法工作,做好本区普法自查,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对本区普法工作进行中期督导检查和期末考核验收,区财政普法工作取得成效(5分)。

26.在财政系统组织期末考核验收考试中取得良好成绩(10分)。

七、其他(加分或减分)

27.财政“五五”普法期间,在财政部或省政府普法领导机构组织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获得表彰、嘉奖的,每次加3分,在省财政厅、市政府普法领导机构组织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获得表彰、嘉奖的,每次加2分,在市财政局或区政府普法领导机构组织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获得表彰、嘉奖的,每次加1分,最多加10分。

28.各区财政部门工作中发生财政违法案件,受到有关行政机关通报批评、责任追究或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每件次减2分。

29.各区财政部门的处、科级领导干部发生与行使职务有关的违法案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人次减1分。

 

附件3

 

厦门市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中期督导检查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财政系统普法工作,确保全市财政“五五”普法规划全面贯彻落实,市财政局将对各区财政“五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组织中期督导检查。

一、督导检查内容

市财政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依据财法[2006]4号文件和闽财法[2006]21号文件、厦财办〔200633号文件和《厦门市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比办法》(以下简称“评比办法”)中规定的内容,对各区财政“五五”普法工作进行中期督导检查。中期督导检查重点是评比办法第七条中组织领导、基础保障、制度建设、组织实施等工作。

二、督导检查方式

(一)中期督导检查由各区财政部门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构进行自查。在此基础上,市财政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将组成检查组对各区财政部门进行普查。

(二)中期督导检查以督促各区财政部门积极认真地开展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目的,并为财政“五五”法制宣传教育期末考核验收奠定基础,不具体量化计分。

三、督导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政“五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工作,按厦门市财政“五五”普法规划和评比办法中规定的内容对本级自查。

(二)以中期督导检查为契机,认真总结财政“五五”普法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进一步做好今后财政“五五”普法工作。

(三)市财政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将督导检查情况通报各区财政部门。

四、督导检查时间安排

市财政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对各区财政部门中期督导检查工作时间为20087月份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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