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有关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
厦价服〔2004〕48号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
由市农业局转报你中心《关于厦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函》悉,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保证农产品的使用安全,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闽价〔1993〕费字42号、闽政〔1988〕13号、22号的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核定你中心的收费项目标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接文后需向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收费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实行银行代收。在收费窗口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厦门市物价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厦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项目和标准
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批准机关及文号备注一、实验室检验费闽价〔1993〕费字42号、
92号、价费字452号1、肉品卫生检验(1)挥发性盐基氮测定次30-50(2)纳斯勒氏试剂反应次5-10(3)球蛋白沉淀反应次5-10(4)CuSo肉汤反应次5-10(5)过氧化酶反应次5-10(6)硫化氢测定次5-10(7)毒素呈色反应次5-10(8)酸碱度测定次5-102、寄生虫检查次(1)虫卵检查次3-5(2)虫体鉴定种10-20(3)原虫检验次5-103、血清血检验次(1)平板凝集次1.5-3(2)试管凝集次3-5(3)琼脂扩散次3-5(4)间接血凝次5-10(5)补体结合次20-35(6)中和实验次20-50(7)免疫电泳次5-10(8)交叉免疫次10-20(9)萤光抗体次20-30(10)血凝抑制次3-5(11)炭疽沉淀张0.3-1.0(12)变态反应次5-10(13)五号病测毒次150-3004、微生物学检验(1)普通镜检次1-2(2)特殊染色镜检次2-3(3)普通培养镜检次5(4)特殊培养境检次15-20(5)生化实验次10-15(6)细菌分离鉴定次15-30(7)细胞培养次30-50(8)鸡胚培养20-30(9)毒物(素)分析400(10)支原体检查50-100(11)动物接种15-20(12)病毒分离鉴定3005、瘦肉精检验头120原价〔2001〕费字165号经营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