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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7-11-20


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厦财库〔200713

 

 

厦门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开展

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财政局、象屿保税区管委会计财局、火炬开发区管委会计财局: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从今年10月份起,在部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现将《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试点单位在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反映。

试点单位的具体名单以及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下发通知。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财政  公务卡  实施方案  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                  2007821印发

 

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开展

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市政府的要求,从今年10月份起,在我市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的意义和基本原则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有利于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透明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有利于促进非现金支付工具使用,对社会各界减少现金使用产生导向作用和辐射效应,促进经济社会秩序的进一步改善;有利于进一步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拓展银行卡支付空间,推动银行卡产业发展,促进厦门市综合实力的提升。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一是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对账户管理的要求,财政资金在最终支付之前必须保留在国库中;二是要强化财政动态监督力度,通过对单位零余额账户划款信息和公务卡公务消费明细信息的动态监控,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三是要方便行政事业单位用款,按照加强财务管理和提高工作效率的要求,通过对传统现金支付管理方式的改革,方便快捷地办理公务支出,尽量减少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工作量。

二、公务卡的定义及发卡银行的确定

公务卡,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就是行政事业单位和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审核程序报销还款,公务支出信息纳入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实行监控的结算方式。我市公务卡的基本属性和发卡银行的选定要求为:

(一)公务卡分为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个人卡)与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个人卡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既可用于公务支出,也可用于个人消费,职工个人作为持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单位卡以行政事业单位的名义开立,主要用于小额公务支出,作为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的替代支付工具,行政事业单位作为持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务卡统一使用银联标准的人民币贷记卡。鉴于我市公务人员银行卡普及率相对较高,为保证个人银行卡市场的稳定,避免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各单位不得强行组织职工办理新的个人卡,职工可延用现有的银联标识贷记卡作为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也可根据自愿原则和工作需要申请开立银联标准贷记卡。

(三)公务卡具有一定的透支额度。个人卡和单位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各发卡银行相应品种贷记卡透支额度的上限,具体透支额度由发卡银行与职工个人或行政事业单位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四)公务卡享有一定的透支免息期。个人卡的透支免息期和罚息计算方法按照各发卡银行贷记卡相关规定办理,个人卡未按时还款产生的罚息由职工个人承担。单位卡在办理委托代付所发生的透支,单位应在当月结清,并按活期存款利率补偿发卡银行。未结清的透支额自次月1日起按照发卡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罚息,罚息由单位承担,单位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

(五)凡银行卡产品符合公务卡标准且能够满足公务卡支持系统信息查询要求的银行,经厦门市财政局认定后,均可作为公务卡的发卡银行。

(六)在满足财政管理和单位财务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职工和行政事业单位可自主选择公务卡发卡银行。

三、公务卡结算方式的主要内容

(一)公务卡的开立。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除有涉密任务外,涉及公务活动支出的,均应按要求持有个人卡。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个人卡结算和报销。个人卡由职工按照发卡银行的办卡条件和程序申办,或指定一张现有的贷记卡作为公务卡使用,单位财务部门对信息收集确认后,向财政部门备案。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独立核算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开立一张单位卡,其他单位可暂不开立单位卡。单位卡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实行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开户审批与备案制度,按照“单位申请、财政审批、人行核准、签订协议、银行办理”的流程办理。

(二)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

一是行政事业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等费用;

二是行政事业单位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的小额商品服务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维修费等费用;

三是使用委托代付方式的日常公务支出,如水电费、邮电费等。

(三)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行政事业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基本流程,也不改变财政部门与行政事业单位现行的会计核算办法。

(四)单位卡不允许提取现金。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单位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也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借款。特殊情况下职工确需借款的,经批准后,财务部门应将借款从单位零余额账户、银行存款账户或单位卡(以下简称单位账户)划入借款人的个人结算账户(含个人卡和个人储蓄卡,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四、公务卡结算的基本流程

(一)小额公务支出原则上均应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结算。如支出项目超过公务卡授信额度,或者报销期限可能超过公务卡免息透支期,或者办理一些无法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可以事先申请借款,经批准后从单位账户划入个人账户。

(二)职工因公务活动的需要,使用个人卡刷卡消费后,在个人卡透支免息期内凭合规的POS消费凭条和发票办理报销手续,单位财务部门通过公务卡支持信息系统对刷卡消费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从单位账户将报销款项划入相应的个人账户进行还款。

(三)单位卡办理的水电费、邮电费等委托代付的透支转账支出,应在当月从单位账户将相应款项划入单位卡账户进行还款。

五、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试点的相关要求

(一)各试点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先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根据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的要求,积极研究制定本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和财务报销管理制度,向本单位职工宣传公务卡的有关知识。

(二)各发卡银行和银联厦门分公司应积极配合做好公务卡支持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内部系统的改造,提高系统处理能力和效率,确保公务卡交易信息传送的及时、方便和准确,满足行政事业单位的数据查询等需求,便于财政资金动态监控。同时,加大对公务卡的宣传、培训力度,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试点的实施步骤

(一)8月份,制定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试点相关管理办法,完成公务卡支持信息系统的软件测试。

(二)9月份,各试点单位确定发卡代理银行,发卡银行完成公务卡制卡,试点单位完成公务卡支持系统软件安装,财政部门和发卡银行进行公务卡使用的相关宣传培训。

(三)10月份,市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开展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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