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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2007-6-18


第一条  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收益及时足额上缴,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占有、使用、运营国有资产的市属国有企业的收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的市属国有企业是指:

1、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2、由市政府所属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

3、由市政府直接投资目前委托各区或管委会管理的企业。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由市政府直接投资目前委托各区或管委会管理的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暂时由所在区或管委会负责。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按照审计后合并会计报表的税后利润扣除按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盈余公积金后的余额。

2、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第六条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标准分为: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列的国有资本收益,按20%的比例上缴: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列的国有资本收益按市财政部门核定的数额上缴。

第七条  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办法和时间:

(一)市属国有企业税后利润按上缴比例在规定的年度审计报告日(或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批复日)后30日内直接上缴给市财政;特殊情况可适当推迟,但最迟不得超过当年630日。

(二)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在市财政部门核定上缴数额后30日内直接上缴给市财政。

第八条  国有资本收益主要用于:

1、资本性支出,包括:对国有企业追加资本的支出,增持股份制企业国有股份的支出等。

2、支持国有困难企业重组改制的必要补助支出。

第九条  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给予处理。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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