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国有企业公司:
根据《厦门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厦府办[2006]2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06年度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审计后合并会计报表的税后利润(有税审的按照税审报告的税后利润)扣除按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盈余公积金后的余额,按20%的比例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已预缴部分2006年度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可将预缴部分扣除。
二、各市属国有企业在5月30日前到市财政局对口处室领取并按照应上缴金额填写《财政一般缴款书》,缴款书各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填写,并要求在6月11日前缴入国库;特殊情况可适当推迟,但最迟不得超过6月30日。
三、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审计部门将对应缴国有资本收益进行专题抽查审计,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给予处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