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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6-7-10


                         厦财行〔200610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现将《厦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年六月十七日

 

主题词:会议费  管理  规定  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                      2006617日印发


  厦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议费支出管理,严格控制会议费支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原则是:从严、务实、节俭。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会议支出,一般性会议经费一律在部门预算包干经费中开支,各种洽谈、招商、展览等会议要逐步按市场的方式运作,财政原则上不再安排相应的经费。会议费开支实行会前预算、总额包干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议分三类:一类会议包括党代会、人大会、政协大会;二类会议包括市委全会、市政府全体成员会议、市纪检全会,劳模表彰会,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代表大会;三类会议为除一、二类以外的会议

第四条 由厦门承办的中央各部、委和省委、省政府召开的会议参照一类会议进行管理;由厦门承办的中央各部、委所属的司局级召开的会议以及省各厅、局召开的会议参照二类会议进行管理。

第五条 会议经费的安排原则:根据部门预算的编报要求,凡是年度中可预见的会议费支出,各单位必须统筹安排,纳入当年度预算。市财政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以追加。上级部门临时决定由我市承办或市委、市政府临时交办的会议,其经费安排按以下原则办理

1.上级部门临时决定由我市承办的、有重大影响的综合性或专业性会议,在报经市分管领导批准后,有关经费按照我市现行会议费开支标准核定,上级部门核拨的会议经费和收取的会议费收入如有不足,差额部分可由市财政给予补助。

2.市委、市政府临时决定以市里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根据会议的实际情况,按照现行有关会议费开支标准核定后由财政予以追加。

第六条 会议经费的审批程序: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拟承办临时性会议,应提前报市分管领导批准,市财政局根据市领导批示,提出经费审核意见,按规定审批权限核批。

第七条 单位向财政申请会议经费需提供会议议题、议程、会期、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各项明细费用预算,市领导的批件,承办上级会议的通知和上级补助经费的有关材料等。

第八条 会议地点应就近选择,岛内单位原则上应安排在岛内。除党代会、人大会和政协大会外,岛内与会人员(不含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安排食宿,岛外与会人员可视情处理,工作人员的住宿安排应从严控制。

第九条 会议费开支原则上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三项,其限额标准如下:

 

会议类别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天)

伙食费限额标准(元/.天)

公杂费限额标准(元/.天)

合计(元/.天)

会议经费来源

一类会议

200

100

80

380

由市财政纳入部门预算安排或专项补助

二类会议

160

80

60

300

由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或专项补助

三类会议

110

60

40

210

原则上由各单位在本单位包干经费或自有资金中解决

公杂费包括会议期间的材料费、印刷费、交通费、误工补贴、茶水费、会场租金等项目的开支。

第十条 会议工作人员配备人数应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工作人员的会议费按第九条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会议举办单位应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会期。除党代会、人大会、政协大会或市委、市政府特别规定的会议之外,会议会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天。

第十二条 会议原则上应在政府所属的会堂、礼堂、剧院、培训中心和招待所召开。

第十三条 严禁将个人消费的有关费用列入会议费开支。严禁发放或变相发放会议礼品、纪念品。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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