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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7年市本级财政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

2006-7-10


 

 

 

 

 

厦财预〔200640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

2007年市本级财政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7年财政预算的通知》精神,现将2007年市本级预算编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部门预算编制基本内容

(一)收入预算

部门收入预算包括预算内资金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资金收入。

1、预算内资金收入包括财政拨款(补助)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

2、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核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

3、其他资金收入包括事业收入(含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支出预算

部门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和其他支出。人员经费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公用经费支出包括一般综合定额支出、交通费定额支出、系统业务费支出、经常性专项支出和一次性专项支出。人员支出、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一般综合定额支出、车辆定额支出和系统业务费支出属基本支出,经常性专项支出和一次性专项支出属项目支出。

1、人员经费支出

1)人员支出包括一般人员支出、医疗保险支出和社会保障缴费。一般人员支出细分为统发部分和非统发部分;医疗保险支出细分为在职人员和离休人员(含“5.12”干部)医疗保险以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社会保障缴费细分为事业单位医疗补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

2)对个人家庭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支出(统发部分和非统发部分)、退职费、住房提租补贴、住房公积金、抚恤和生活补助、助学金和其他。

2、公用经费支出

1一般综合定额支出是指维持本单位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福利费、工会费(含旅游年卡费)、党(青妇)建经费、精神文明建设经费、劳务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支出、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等。

2)交通费定额支出包括车辆定额支出和船舶定额支出。

3)系统业务费支出是指由一级预算单位集中管理的,用于本系统(含所属单位)预算执行中不可预见的基本支出(含执收业务经费补助支出)。

4)经常性专项支出包括办公用房租赁与物业管理费、专项业务费。

5)一次性专项支出是指单位为完成年度特定的行政工作或事业发展目标而需安排的专项支出。

公用经费一般综合定额和交通费定额按财政部门下达的2007年定额标准执行。

3、其他支出包括事业单位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等。

二、2007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要求

(一)非税收入征收计划

    非税收入应参照2005年和2006年收入数、依据2007年的政策变化及其他收入增减因素测算。对于2007年非税收入征收计划与2005年实际收入数变化幅度超过20%的,各部门在上报预算时应附详细的书面说明材料。

(二)人员经费

1、在职人员和机关离退休人员统一按20067月份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填报,其中分流人员(包括提前退休、离岗待退、带职学习)应单独填报,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单位,人员经费统发部分按7月份统发工资应发数测算;未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单位,人员经费统发部分按7月份工资应发数测算;非统发部分统一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测算。

2、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分以下情况编报: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统一按20067月份离退休实有人数(不含纳入社保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填报;财政核拨补助事业单位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属2004630日前离退休人员,按20067月份实有人数(不含纳入社保管理的合同制退休人员)填报,对属200471日后的退休人员,单位不再填报,由劳动部门统一填报。

3、对在上述时点后因人员增减造成的支出预算增减变动的,统一纳入年度预算调整计划,由财政部门在当年预算调整时予以追加(减)。对经查实虚报人员经费支出预算的单位,财政部门将按多编部分的两倍,核减单位下一年度支出预算。

42007年预计可能出台的增资经费暂不编入本部门单位人员支出预算,届时由财政部门在当年预算调整时予以追加。

5、人员经费年终如有结余,应上缴财政。

(三)公用经费

1、一般综合定额。按财政部门下达的2007年定额标准编制。其中:分流人员不得编列一般综合定额支出预算。对编内实有人数在一定规模以下的单位,公用经费一般综合定额可分别按一定系数予以调整。公用经费定额包干净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机关事业单位可按人均不超过500元的标准提取工会活动经费;机关单位可再按人均不超过年1500元的标准,提取机关绩效考评奖励金

2、交通费定额。汽车经费以市车辆编控小组根据厦委办[2005]36号《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核定的车辆编制数编制。摩托车、船舶经费以实有数编制。超编、借用、租用车辆不予安排经费,交通费定额实行包干使用。

3、系统业务费。根据各部门职责、工作任务实际核定,其中执收业务经费补助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核定。

4、经常性专项。2007年起,经常性专项只能编列办公用房租赁与物业管理费、专项业务费。专项业务费是指预算单位对外提供服务的专项业务支出,不得调剂用于维持单位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

5、一次性专项。必须是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按审批程序报经分管市领导审定、预算一经批复即可组织实施的项目,对属2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事前绩效审核。各部门在上报人大部门预算时,必须将70%以上的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其余的一次性待分配资金必须在上半年落实到具体项目;部门应按当年预计可以完成的工作量编制一次性专项预算,对需在以后年度组织实施的项目经费,不得纳入当年预算;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可安排一定数额的前期工作经费(一般为10万元),专项用于下一年度专项项目的前期费用

2007年,基本建设支出、信息化建设、课题经费、慰问经费等专项资金仍实行归口管理,由归口部门统一申报。归口部门应提前编制项目经费,将原在预算执行年度申报评审项目的时间提前到预算编制环节,并在部门预算“二上”前落实到具体项目,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基建支出应根据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在预算编制环节编列到各支出功能类级科目,类级科目间变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6、同一支出功能类级科目内,项目变更调整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自行确定,报财政部门备案后,即可组织实施;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50万元以上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7、经常性专项和一次性专项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实行专项核算,经常性专项年终结余的50%应上缴财政,其余50%结转下一年度,作为系统业务费的补充,一次性专项年终结余全部上缴财政。

三、加强部门预算管理主要措施

(一)规范临时聘用人员管理

实行分类管理,定期核定用人指标和经费总额控制,逐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

(二)推行车辆定点维修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实行统一定点维修(含汽车装饰及保养),定点维修厂家由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各单位可自行选择定点维修厂家。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未按要求实行定点维修的,单位财务不得予以报销。

(三)完善车辆统一保险

1、统一车辆保险协议。车辆保险单位与定点保险公司签订车辆保险协议,确定具体保险事宜,但其所有条款不得超出市财政局与定点保险公司签订车辆保险协议范围。

2、统一车辆保险险种。车辆保险单位应严格按规定险种投保,如有特殊情况,需投保其他险种,应按规定权限报批。

(四)加强非税收入管理

1、明确非税收入范围。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单位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等。非税收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收取,并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2、严格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执收单位应当在部门预算中编制下一年度本部门政府非税收入年度征收计划,严格按相关规定征收、上缴政府非税收入,定期报送政府非税收入情况。执收单位支出不得与其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挂钩,所需支出全部由财政部门按实核定。
3、规范非税收入缴拨渠道。对涉及上下级部门非税收入的分成,应报财政部门审批,并分别解缴。属直接解缴国库的收入,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和预算级次直接办理缴库,属解缴财政专户的收入,通过财政部门逐级办理,执收单位不得将非税收入直接缴付上级单位或拨付下级单位。

(五)完善政府采购管理

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也应实行政府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

四、2007年部门预算时间安排

为保证及时向市人代会报告2007年预算安排情况,各部门应按以下程序和时间编报预算。

(一)2006710日前,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市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厦门市市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绩效考评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各单位拟纳入事前绩效审核的项目申报资料送市财政局。

(二)2006810日前,部门编报收支预算建议数。各部门根据市政府有关通知精神和市财政局具体部署,编制收支预算建议数,其中经常性专项和一次性专项预算数参考2006年批复的项目预算数编制,并将2007年度收支预算报表(收入项目预算表,部门预算支出汇总表,经常性专项项目预算表,一次性专项项目预算表,预算内资金用款计划表,非税收入征收计划表单位基本信息表)上报市财政局各业务处。

(三)2006910前,财政部门会同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对各部门上报的收支预算建议数进行初审,于2006920日前,下达预算控制数。

(四)2006930日前,各部门在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编制正式部门预算草案,包括预算编制说明、预算报表,送财政部门会稿后,报分管市领导审批。

(五)20061031日前,财政部门会同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审核各部门预算草案,编制按功能分类的支出预算草案和按类别划分的收入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提请市人代会审议。同时将市政府所有组成部门预算草案提交市人代会。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本级财政预算后,财政部门应在30日内将部门预算批复到一级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应自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预算执行中,各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变更预算,如确需调整变更预算的,应按照《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规定的程序报批。各部门和单位申请使用预算资金,必须按预算程序,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杜绝无预算支出。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2007年部门预算报表填报说明

附件二:2007年部门预算录入报表

附件三:2007年部门预算输出报表

附件四:2007年部门预算编制说明(参考格式)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财政 预算 编制  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                     20066 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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