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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6-7-10


厦府办[2006]100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OO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

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益,促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更好服务于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大局,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市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减少采购申报环节,提高采购效率

1、取消一级预算单位对所属单位采购申请的审核环节。对未列入当年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需求单位在向一级预算单位报备的同时直接向财政业务处提交采购申请。一级预算单位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2、扩大部门自行采购范围。对集中采购目录范围、限额进行适当调整,取消部分不宜纳入集中采购或条件未成熟的项目、提高部分项目的限额标准。预算单价在3万元或批量5万元以下的彩电等通用电器、批量10万元以下的家具、批量10万元以下的图书、20万元以下的软件开发及布展、印刷等项目均由单位自行采购。探索对医疗设备、警用设备、检验检测设备、教学设备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方式,发挥部门集中采购的专业优势、集中优势,提高部门集中采购效益。

3、积极推进网上采购。在现有政府采购网站基础上,继续研究改进政府采购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完善网上采购单位申报、财政部门审核、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及代理操作、监督部门监督模块功能,开发协议供货网上直接办理功能模块,从试点开始,逐步推行网上采购。开展网上竞价调研工作,根据调研情况适时进行开发、试点。

4、特事特办,实施特殊采购。不足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原则上按照竞争性谈判、询价的次序进行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采购单位可按程序报批后采用特殊采购方式采购。

二、灵活采用多种形式,满足多样采购需求

1、同类货物可依照规定采用跟单采购方式。对已招标实施的货物项目,在三个月内,采购单位采购不多于原中标数量的相同货物,在市场价格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可由采购单位向市采购办申请采用跟单的形式直接进行采购,不再重新招标。但必须申请并报送备案。

2、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投标的,以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有效投标供应商,其他供应商的投标为无效标。

3、进一步提高协议供货综合采购效益。加快协议供货办理单的流转,督促供应商提高供货速度和服务水平;改进协议供货价格竞争、服务竞争机制,确保质优、价廉、服务到位。采购单位在经政府监督职能部门确认的大卖场采购货物的,可视同政府采购。

4、采购单位应当优先采购列入国家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节能产品。鼓励采购单位使用地产名优产品。

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另行发文。

 

 

 

 

 

 

主题词:政府采购   意见   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4月2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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