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财政部近日以财会〔2004〕2号文发布《小企业会计制度》,要求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执行。为进一步贯彻《小企业会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解掌握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重大意义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发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整顿和规范会计工作秩序,规范小企业会计行为,提高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单位要充分理解掌握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重大意义。
二、明确《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即:指不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符合原国家经贸委等四部门于2003年2月制定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等文件规定的小企业。
1、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小企业既可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也可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我市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但依照规定属于小企业范畴的各类企业,2005年1月1日起既可改按《小企业会计制度》核算,也可继续按《企业会计制度》核算。
2、集团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会计报表等目的,集团内部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3、按《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三、认真学习相关知识,全面贯彻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
按照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我市大多数企业列入小企业范围。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小企业会计制度》,使广大小企业会计人员全面理解该制度的内容,掌握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和方法,推动《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全面贯彻执行。各小企业应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并做好新旧制度之间的衔接,从2005年1月1日起,结束旧账,建立新账,严格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二○○四年八月七日
主题词:企业 会计 制度 通知
抄送:财政部会计司、福建省财政厅会计处。
厦门市财政局 2004年8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