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普通住宅界定标准
一、随着海湾型城市发展战略的实施,为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需要,解决岛内岛外政策差异,推动岛外区域经济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高档住宅和普通住宅界定标准进行调整,从2005年2月1日起,统一厦门岛内岛外住宅等级标准,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住宅为高档住宅:1、别墅、渡假村;2、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超过7000元的;除上述之外的住宅为普通住宅。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市政府调整普通住宅标准,明确从2005年6月1日起,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每平方米7000元以下。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个人所购住宅属普通住宅的,契税税率按1.5%征收,所购住宅属高档住宅的,契税税率按3%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