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00CZCF83
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综合处、非税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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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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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84
项目名称 : 对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综合处、非税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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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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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85
项目名称 : 对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综合处、非税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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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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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86
项目名称 : 对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综合处、非税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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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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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87
项目名称 : 对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综合处、非税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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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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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43
项目名称 : 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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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八条“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违法金额一律没收上缴财政。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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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27
项目名称 : 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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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下列行为属违法收费行为:
(一)未经法定程序审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进行收费;
(二)未经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审批、核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提前收费或延长收费期限进行收费;
第十八条:凡违法收费的,其违法所得应如数退还缴费人,无法退还的,由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没收上缴国库,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或有第十七条第(一)项行为的,由省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主管部门予以取消收费项目,并由财政部门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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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29
项目名称 : 对收费单位不主动接受各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对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范围、票证、收支及征收管理工作的日常稽查和年度审验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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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各收费单位必须主动接受各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对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范围、票证、收支及征收管理工作进行的日常稽查和年度审验。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拒不纠正的,由物价主管部门吊销其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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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JD13
项目名称 :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部门 :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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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银行代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 市物价、财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级审计、监察、公安、工商、税务、新闻机构和消费者委员会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物价、财政管理部门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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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JD14
项目名称 : 收费票据的发放、核销、稽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部门 :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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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收费票据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收费票据的发放、核销、稽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细则》(厦财综[1997]28号)三、财政部门是收费票据指定、受托印制、发放、核销和稽查的管理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委托厦门市财政票据管理所负责市本级各单位以及中央属、省属和驻厦行政事业单位各种收费票据的制定、受托印制、转报、发放、核销和稽查的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岛内各区属单位各类收费票据的保管、发放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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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JD17
项目名称 : 土地基金的监督管理
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部门 :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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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厦门市土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厦府[2001]综5号)第五条 财政部门是土地基金的主管机关,负责土地基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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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JD21
项目名称 : 对海域使用金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
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部门 :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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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金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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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QT08
项目名称 : 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批
类别 :其它
部门 :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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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军事用海;(二)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第36条规定下列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公用设施用海;(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三)养殖用海。《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第3条:减免养殖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由审批项目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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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QT09
项目名称 : 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减免审批
类别 :其它
部门 :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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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厦门市征收房屋租赁收益金暂行办法》(厦府1999}综031号第8条:《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土地收益金和房屋转租收益金征收政策的调整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6]103号)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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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42
项目名称 : 对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预算处牵头,各业务处室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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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八条“对隐瞒财政预算收入,将预算资金转为预算外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上缴上一级财政。同时,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本级政府领导人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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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44
项目名称 : 对用预算外资金私设“小金库”、搞房地产等计划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交易和不按规定要求开设预算外资金账户等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预算处牵头,各业务处室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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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八条“对用预算外资金私设‘小金库’、搞房地产等计划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交易和不按规定要求开设预算外资金账户等违反规定的活动,以及滥发奖金和实物的,除责令追回资金上缴同级财政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有关领导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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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45
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预算处牵头,各业务处室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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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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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46
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预算处牵头,各业务处室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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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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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47
项目名称 : 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预算处牵头,各业务处室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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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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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48
项目名称 : 对缓收、不收财政收入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预算处牵头,各业务处室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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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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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49
项目名称 : 对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预算处牵头,各业务处室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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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三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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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50
项目名称 : 对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预算处牵头,各业务处室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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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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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51
项目名称 : 对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预算处牵头,各业务处室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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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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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52
项目名称 : 对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预算处牵头,各业务处室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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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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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53
项目名称 : 对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预算处牵头,各业务处室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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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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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55
项目名称 : 对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预算处牵头,各业务处室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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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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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20
项目名称 : 对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帐外设帐和公款私存,禁止隐匿、转移、坐支、截留预算外资金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预算处牵头,各业务处室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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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厦门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部门和单位禁止将预算外资金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帐外设帐和公款私存,禁止隐匿、转移、坐支、截留预算外资金。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返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并处以违反金额的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本人2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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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21
项目名称 : 对部门和单位未按照计划和规定使用预算外资金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预算处牵头,各业务处室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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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厦门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专项用于公共工程、社会公共事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应专款专用。使用时由部门和单位按计划和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属基本建设投资,还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报批),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从财政专户中分期拨付资金。用于经费支出方面的预算外资金,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返还被挪用、侵占的资金,并处以违反金额的2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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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22
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使用预算外资金发工资、奖金、津(补)贴以及用于福利等方面的支出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预算处牵头,各业务处室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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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厦门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部门和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发放工资、奖金、津(补)贴以及用于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必须严格按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执行。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返还被挪用、侵占的资金,并处以违反金额的2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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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23
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使用预算外资金购买统建房、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预算处牵头,各业务处室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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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厦门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部门和单位因特殊需要,用预算外最近购买统建房、商品房的,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追回被挪用、侵占的资金,并处以违法金额的2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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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24
项目名称 : 对使用预算外资金从事计划外投资、股票、期货交易以及投资入股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预算处牵头,各业务处室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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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厦门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禁止用预算外资金从事计划外投资、股票、期货交易以及投资入股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追回被挪用、侵占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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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25
项目名称 : 对违反有关规定拆借预算外资金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预算处牵头,各业务处室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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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厦门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997年政府令第5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部门和单位违反有关金融管理规定拆借预算外资金。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追回被挪用、侵占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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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JD01
项目名称 : 对预算编制、批复、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进行监督
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部门 :预算处牵头,各业务处室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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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第五十一条 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对各部门预算收支的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
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对本级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减征、免征、缓征及退还预算收入的,责令改正。 《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财政资金征收部门、国库,本级各预算部门、预算单位和其他受款人的下列有关事项实施财政监督:(一)预算编制、批复、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二)预算资金征收、解缴、退库、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支出、拨付和使用效益情况;(三)预算外资金收支及其管理情况;(四)政府债务的管理及债务资金使用效益情况;(五)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时,可以查阅、复制和获取被监督检查单位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向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核实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情况。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并就监督检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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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JD06
项目名称 : 对预算资金征收、解缴、退库、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支出、拨付和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监督
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部门 :预算处牵头,各业务处室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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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财政资金征收部门、国库,本级各预算部门、预算单位和其他受款人的下列有关事项实施财政监督: (二)预算资金征收、解缴、退库、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支出、拨付和使用效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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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JD07
项目名称 : 对预算外资金收支及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部门 :预算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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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财政资金征收部门、国库,本级各预算部门、预算单位和其他受款人的下列有关事项实施财政监督:
(三) 预算外资金收支及其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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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XK01
项目名称 : 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先行收回投资
类别 :行政许可
部门 :外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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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二十一条 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交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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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72
项目名称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外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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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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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73
项目名称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外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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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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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74
项目名称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外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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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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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78
项目名称 :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外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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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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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79
项目名称 : 对企业或个人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外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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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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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80
项目名称 : 对企业或个人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外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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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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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81
项目名称 : 对企业或个人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外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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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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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QR01
项目名称 :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
类别 :行政确认
部门 :外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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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财政部《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财工字[1996]126号)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办理财政登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企[2002]166号)
一、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财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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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QR02
项目名称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类别 :行政确认
部门 :外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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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2]32号)第二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主管财政机关组织实施。 《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金[2006]9号)四、做好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各类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做好以下具体工作:1、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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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QT01
项目名称 :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审批
类别 :其它
部门 :外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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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第8条:地方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贷款的债权、债务代表和贷款、赠款归口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地区贷款、赠款的全过程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第61项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事项审批,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
财政部《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财法[20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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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QT02
项目名称 :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审批
类别 :其它
部门 :外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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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第8条 地方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贷款的债权、债务代表和贷款、赠款归口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地区贷款、赠款的全过程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第60项 外国政府贷款事项审批,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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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QT06
项目名称 : 市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
类别 :其它
部门 :外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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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7]47号)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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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QT10
项目名称 : 市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类别 :其它
部门 :外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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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7]47号)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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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QT05
项目名称 : 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
类别 :其它
部门 :审核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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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工程标底的审定、建设资金的核拨及财务管理、工程预决算的审核以市财政局及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为主(厦府[1996]综139号);《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的审核工作。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厦门市工程预决算审核所(以下简称市审核所),具体组织实施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预、决算的审核工作,统一出具工程预、决算审核结论书,并对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厦府[1997]综132号);对安排市财政性投资的市级项目和市政府收储土地项目的拆迁补偿协议在签订前,拆迁人应将评估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所审核后,报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认定.(厦府办[2005]309号) 《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包干暂行办法》第四条 费用核定。拆迁补偿费用由拆迁补偿安置费、拆迁业务费、拆迁管理费、测量费、评估费、登报费及其它与拆迁有关的费用构成。各项费用由市财政审核中心按照现行政策和法规规定的标准审核后报市财政局认定。( 厦府〔2008〕26号)《关于厦门市财政审核所更名为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和机构编制调整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厦门市财政审核中心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的预、决算审核工作;配合财政部门承担对技术性较强的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核及预算执行的绩效考评、土地开发成本的审核;负责国有资产及财政投资项目财务结算清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款拨付的监审;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采购项目最高控制价的审核工作;参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负责对全市会计人员委派选聘及日常管理与协调,承担对市本级被委派单位会计核算的日常监管。(厦委编[20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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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JD15
项目名称 : 社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监督管理
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部门 :社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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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0年6月21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大会常委会26次会议通过)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基本养老保险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108号令)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厦府办[2004]99号)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核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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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JD12
项目名称 : 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拨借、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部门 :农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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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采取自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加强对资金拨借、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农发机构应积极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机构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八条 各级农发机构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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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61
项目名称 : 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监督处牵头,各业务处室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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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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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62
项目名称 : 对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监督处牵头,各业务处室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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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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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63
项目名称 : 对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监督处牵头,各业务处室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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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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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64
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监督处牵头,各业务处室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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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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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65
项目名称 : 对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监督处牵头,各业务处室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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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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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75
项目名称 : 对企业或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监督处牵头,各业务处室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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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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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76
项目名称 : 对企业或个人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监督处牵头,各业务处室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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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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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77
项目名称 : 对企业或个人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监督处牵头,各业务处室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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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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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QZ01
项目名称 :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类别 :行政强制
部门 :监督处牵头,各业务处室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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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十八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被检查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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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82
项目名称 : 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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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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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88
项目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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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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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JD05
项目名称 : 对各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帐簿等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部门 :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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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财政部《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二)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
(四)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财政部《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计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计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账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五)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六)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七)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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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66
项目名称 : 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基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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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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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67
项目名称 : 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基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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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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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68
项目名称 : 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基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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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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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69
项目名称 : 虚列投资完成额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基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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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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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70
项目名称 : 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基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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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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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JD08
项目名称 : 对政府债务的管理及债务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监督
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部门 :基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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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财政资金征收部门、国库,本级各预算部门、预算单位和其他受款人的下列有关事项实施财政监督: (四) 政府债务的管理及债务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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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JD16
项目名称 : 基本建设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部门 :基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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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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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01
项目名称 : 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会计处牵头,监督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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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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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02
项目名称 : 对私设会计账簿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会计处牵头,监督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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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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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03
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会计处牵头,监督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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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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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04
项目名称 : 对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会计处牵头,监督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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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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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05
项目名称 : 对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会计处牵头,监督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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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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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06
项目名称 : 对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会计处牵头,监督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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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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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07
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会计处牵头,监督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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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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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08
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会计处牵头,监督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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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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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09
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会计处牵头,监督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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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据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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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0
项目名称 : 对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会计处牵头,监督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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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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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1
项目名称 :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会计处牵头,监督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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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条: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企业可以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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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2
项目名称 :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会计处牵头,监督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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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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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3
项目名称 :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会计处牵头,监督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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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一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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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4
项目名称 : 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会计处牵头,监督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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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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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5
项目名称 : 对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会计处牵头,监督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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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二)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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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6
项目名称 : 对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会计处牵头,监督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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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三)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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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7
项目名称 : 对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会计处牵头,监督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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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四)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
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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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XK02
项目名称 : 会计从业资格许可
类别 :行政许可
部门 :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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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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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8
项目名称 : 对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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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第三十八条(1)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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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9
项目名称 : 对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或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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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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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40
项目名称 : 对单位发生会计人员聘(任)用情形,不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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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发生会计人员聘(任)用情形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记账,不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备案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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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41
项目名称 : 对委托代理记账机构记账,不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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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发生会计人员聘(任)用情形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记账,不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备案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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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42
项目名称 : 对委托不符合规定的机构代理记账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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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委托不符合规定的机构代理记账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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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43
项目名称 : 对会计人员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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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会计人员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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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44
项目名称 : 对办理代理记账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人员同时经办该代理记账委托方的相关审计业务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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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办理代理记账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人员同时经办该代理记账委托方的相关审计业务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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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JD10
项目名称 : 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部门 :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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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财政部《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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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JD11
项目名称 : 代理记账业务检查
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部门 :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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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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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JD18
项目名称 : 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
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部门 :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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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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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JD19
项目名称 : 对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部门 :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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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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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JD20
项目名称 : 对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的监督检查
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部门 :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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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 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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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41
项目名称 : 对擅自动用国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国库处牵头,各业务处室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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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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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54
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国库处牵头,各业务处室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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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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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56
项目名称 : 对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国库处牵头,各业务处室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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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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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57
项目名称 : 对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国库处牵头,各业务处室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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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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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58
项目名称 : 对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国库处牵头,各业务处室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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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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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59
项目名称 : 对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国库处牵头,各业务处室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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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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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60
项目名称 : 对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国库处牵头,各业务处室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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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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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71
项目名称 : 对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国库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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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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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ZS01
项目名称 : 政府非税收入征收
类别 :行政征收
部门 :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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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委托征收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既有利于及时足额征收、方便缴款人,又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的原则,确定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方式。 《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和人员编制问题的批复》(厦委编[2005]11号)为了贯彻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闽委发[2001]7号)和市委编委〈关于清理整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通知〉(厦委编[2003]00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将原厦门市财政票据管理所、厦门市农业税收稽查队整合为厦门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厦门市非税管理中心的主要任务是:配合财政部门监督和管理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的入库,承担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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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QT04
项目名称 : 财政票据领购证核发
类别 :其它
部门 :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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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第十条 领取收费票据实行准购制度,收费单位凭〈准购证〉到同级财政部门购领收费票据和办理票据核销手续。收费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材料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准购证〉:1、有权机关批准的收费文件;2、收费许可证副本;收费单位介绍信;3、收费单位介绍信。 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细则〉(厦财综[1997]28号) 九、收费票据的购领:收费票据的购领实行〈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准购证〉制度,原有〈厦门市收费票据领购证〉同时作废。〈准购证〉由市、区财政局核发。 十、收费单位凭〈准购证〉,按单位隶属管辖,由单位财务部门向以下财政部门购领收费票据;市属单位和岛内各区属单位向厦门市财政票据管理所购领;岛外各区属单位向各区财政局购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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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21
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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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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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22
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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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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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23
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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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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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24
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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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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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25
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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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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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26
项目名称 : 对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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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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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27
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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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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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28
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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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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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29
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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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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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30
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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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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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31
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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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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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32
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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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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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33
项目名称 : 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骗取供应商资格、中标、成交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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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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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34
项目名称 : 对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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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一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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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35
项目名称 : 对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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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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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36
项目名称 : 对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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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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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37
项目名称 : 对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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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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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38
项目名称 : 对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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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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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39
项目名称 : 对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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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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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40
项目名称 : 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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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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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89
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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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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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90
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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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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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91
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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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三)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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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92
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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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四)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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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93
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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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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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93
项目名称 : 对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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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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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94
项目名称 : 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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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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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95
项目名称 : 对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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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违反事先约定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的; 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可以指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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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96
项目名称 : 对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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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的; 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可以指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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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97
项目名称 : 对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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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时间的; 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可以指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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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98
项目名称 : 对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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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改变信息提供者提供信息实质性内容的; 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可以指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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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99
项目名称 :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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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的行为。 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可以指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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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00
项目名称 : 对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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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转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可以指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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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01
项目名称 : 对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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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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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02
项目名称 : 对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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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二)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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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01
项目名称 : 对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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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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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02
项目名称 : 对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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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对潜在投标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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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03
项目名称 : 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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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
(五)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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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04
项目名称 :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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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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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05
项目名称 : 对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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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七)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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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08
项目名称 : 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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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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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06
项目名称 :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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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九)未按本办法规定将应当备案的委托招标协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合同等文件资料提交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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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10
项目名称 : 对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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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十)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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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07
项目名称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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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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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08
项目名称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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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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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09
项目名称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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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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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10
项目名称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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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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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11
项目名称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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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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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12
项目名称 : 对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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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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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13
项目名称 : 对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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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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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18
项目名称 : 对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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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九条 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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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14
项目名称 : 对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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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九条 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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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15
项目名称 : 对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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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九条 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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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16
项目名称 : 对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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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九条 招标采购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四)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标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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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22
项目名称 : 对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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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 招标采购单位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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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33
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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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采购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对采购代理机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一)未按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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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30
项目名称 : 对应当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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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采购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对采购代理机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二)对应当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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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31
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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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采购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对采购代理机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三)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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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32
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政府采购方式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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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采购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对采购代理机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四)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政府采购方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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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33
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选择确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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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采购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对采购代理机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五)未按规定选择确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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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34
项目名称 : 对强迫中标、成交供应商分包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恶意串通分包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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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采购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对采购代理机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六)强迫中标、成交供应商分包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恶意串通分包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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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35
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妥善保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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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采购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对采购代理机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七)未按规定妥善保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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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36
项目名称 : 对供应商的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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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采购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对采购代理机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八)对供应商的质疑逾期未作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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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37
项目名称 : 对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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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第三十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情节严重的,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依法予以处罚:(一)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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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38
项目名称 : 对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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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第三十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情节严重的,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依法予以处罚:(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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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39
项目名称 :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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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第三十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情节严重的,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依法予以处罚:(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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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JD02
项目名称 :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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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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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JD03
项目名称 : 对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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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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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JD09
项目名称 : 对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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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财政资金征收部门、国库,本级各预算部门、预算单位和其他受款人的下列有关事项实施财政监督: (五) 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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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QT03
项目名称 : 政府采购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厦门市政府采购特殊采购方式审批)
类别 :其它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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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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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17
项目名称 : 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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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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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18
项目名称 : 供应商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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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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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19
项目名称 : 中标供应商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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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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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18
项目名称 : 对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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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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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CF20
项目名称 : 对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或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行政处罚
类别 :行政处罚
部门 :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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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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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JD04
项目名称 : 对政府采购开标现场监督
类别 :行政监督检查
部门 :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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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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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SF01
项目名称 :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费收取
类别 :行政事业性收费
部门 :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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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教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2005]费198号);收费许可证证号:闽价费C01CZ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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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00CZQT07
项目名称 :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计划内项目审批
类别 :其它
部门 :外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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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外[200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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