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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扶持企业财政性优惠政策汇编

2007-4-13


 厦门市扶持企业财政性优惠政策汇编(电子版下载

扶持企业财政性优惠政策汇编

 

 

 

 

 

 

 

 

 

 

 

 

 

 

 

 

 

 

 

 

 

 

 

厦门市财政局编

 

 

 

 

 

 

 

  

1、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贸发局关于厦门市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729号)

 

2、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修订《厦门市反倾销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企〔200622号)

 

3、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0613号)

 

4、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2006264号)

 

5、关于执行厦门市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有关技术开发费问题的通知

(厦财税〔20036号)

 

6、厦门市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暂行规定(厦府〔2000〕综067号)

 

7、厦门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

 

8、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厦委发〔1999018号)

 

9、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厦委办发〔200639号)

 

10、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八号)

 

11、厦门市留学人员进驻创业园的管理规定  (厦府[2000]综078号)

 

12、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财工[200137号)

 

1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战略发展品牌经济的若干意见  (厦府〔200720号)

 

1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易发展局市财政局市政府会展协调办公室关于厦门市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5136号)

 

15、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厦门现代物流业的意见 (厦府〔2003180号)

 

16、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厦委发〔200314号)

 

17、厦门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施行办法》的通知 (厦财企〔200319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贸发局关于厦门市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0729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外贸发展新形势的需要,根据国家现行外贸政策导向和《厦门市未来五年开拓市场实施纲要》精神,市财政局、市贸发局对2003年制定的《厦门市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厦门市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OO七年二月四日

 

 

厦门市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企业提高开拓国际市场水平,提升我市贸易形象,扩大我市商品出口,加强海外贸易网点建设,依照《厦门市未来五年开拓出口市场实施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我市开拓海外市场项目及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扶持与资助:

1.经市政府同意在国外设立的,以支持厦门企业扩大对该区出口为主要目的的非经营性、非盈利性的海外厦门商品贸易中心(下称“海外中心”);

2.出口企业在除香港、澳门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设立的海外贸易网点和代表机构;

3.鼓励参加的重点境外展览会;

4.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前期费用支持;

5.境外重点资源性投资项目前期费用支持;

6.经市政府批准的出国(境)贸易促进(专项推销)活动;

7.经市政府同意旨在宣传推介我市贸易环境、出口企业、出口商品的开拓海外市场项目及活动;

8.经市政府同意应予扶持的其它开拓海外市场项目。

 

第四条  海外中心的设立及其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和核拨:

1.海外中心按照市政府关于设立海外中心的决定,由市贸发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规划、选址,并进行业务指导,其日常管理、国内的配合与服务性工作由市贸促会承担。

2.海外中心应承担以下任务:

(1)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定期提供驻在国家或地区市场的有关情况及为厦门企业提供当地市场的信息服务;

(2)协助建立我市与所在地政府、商会及其它贸易组织的联系;

(3)协助市政府、市有关部门派出的贸易促进(专项推销)小组和参展小组开展业务;

(4)开展旨在促进厦门企业、厦门产品扩大对当地和周边地区出口的服务工作。

3.海外中心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与核拨:

(1)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海外中心自成立投入运营之日起,市财政每年给予不高于5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主要用于支付场地租金、主办单位派驻人员费用以及国内配合开展服务工作的必要开支。财政资助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2)海外中心财政扶持资金由市贸促会向市贸发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贸发局审核、市财政局审定后核拨。申请报告包括设立海外中心的批准文件、合作协议、费用支出预算以及拟开展的活动等。

(3)市贸促会根据海外中心的工作情况及时拨付海外中心所需经费。

4.市贸促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海外中心的工作管理制度,与海外中心签订工作责任书和绩效考核办法,报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备案;同时要加强海外中心财政扶持资金的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制度,避免财政扶持资金被挪用、侵占并流失。

海外中心必须定期向市贸促会和市贸发局报告承担任务和工作责任的履行情况,市贸促会年度终了四十五天内将海外中心的任务完成和业绩考核情况报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没有按规定报送或没有完成任务和业绩考核的,将按本办法第十五条予以处罚。

 

第五条  海外贸易网点或代表机构资助的申请与核拨:

1.申请资助的海外贸易网点或贸易代表机构的出口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当年年审中被评为一级企业(一级企业评选办法依照《境外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外经贸部、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32号令〕执行):

(2)当年派驻海外贸易网点或贸易代表机构的人员在当地工作时间达半年以上;

2.符合条件并经审核同意的海外贸易网点和代表机构,市财政每年资助5万元,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3.海外贸易网点或代表机构资助由投资主体或国内派出企业于年度终了十五日内向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派驻人员的劳动合同或出国任务批件及派驻人员的护照、签证页复印件、该网点(代表机构)的年度工作总结。海外贸易网点还需提供批准文件。

4.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对申请资助的海外贸易网点或代表机构进行联合审核后拨付资助。

 

第六条  重点境外展览会展位费及公共布展费用资助的申请与核拨:

1.为有效利用和整合境外参展资源,提升我市企业对外参展整体形象,建立和完善我市海外市场开拓体系,根据我市出口商品特点、市场结构和企业情况,由市贸发局、市贸促会和市财政局每年确定一批重点鼓励企业参加的境外知名展览会(以下简称“重点展会”)。对参加重点展会的我市企业所应缴纳的展位费给予一定补贴(中小企业和市重点出口企业按财企〔2000467号和厦府办〔2006117号规定申请补贴);对同一个重点展会一次性组织参展企业达10家以上,展位达10个(每个展位9平方米)以上的组展机构,给予公共布展补贴。

2.扶持内容及金额。

(1)展位费,包括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等费用。展位费采用定额支持,同一个展会第一个标准位(9平方米)支持1.5万元,每增加一个展位支持1万元,最多支持3个展位,支持金额不超过3.5万元。

(2)公共布展费。公共布展费重点支持由市贸发局、市贸促会组织企业参加的重点展会。公共布展费须事前申请,经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实施的项目方可申请公共布展费。公共布展费采用限额支持的方式,同一个展会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实际费用支出低于1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贴。

3.项目申请。由企业向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贸发局初审、集中送市财政局复核审定后拨付。申请材料包括如下:

(1)境外参展项目:包括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展位确认函、费用清单、记账凭证、发票、付款凭证、出国任务批件或因私护照的出入境记录、签证记录、客户或中介与组展商之间的合同(协议)、付款凭证及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2)公共布展项目:项目申请报告、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装修合同(协议)、付款凭证及发票、展位平面图、布展效果图、参展企业名单等材料。

4.申请企业可在每年的715及下一年度115前对已参展项目向市贸发局提出申请。经初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集中送市财政局复核审定后拨付。所有得到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企业都要建立完整的档案,自觉接受市贸发局、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前期费用资助的申请与核拨:

1.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前期费用资助主要用于资助我市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的前期费用,具体包括:企业前期市场调查费用资助、合作伙伴资信调查经费、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的行业调查或市场调查经费、投资设备运费。

2.经批准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投资主体向市财政局和市贸发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予以一次性企业前期市场调查费用资助10万元。

3其它费用的资助由投资主体向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必须包括开展境外加工项目的国家和地区、项目说明、资金使用预算、运作计划和具体的申请资助金额。市财政局和市贸发局对经审核同意资助的项目予以确认。

4.投资主体相关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向市财政局和市贸发局申请拨付其它费用资助,申请资料包括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前期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调查费用和设备运费等费用发生凭证复印件等。

5.市财政局和市贸发局审核通过后,根据项目情况确定资助金额,一次性拨付给投资主体。

6.每个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前期费用(本条第1款所列)资助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总额不超过25万元。

 

第八条  境外重点资源性投资项目前期费用资助的申请与核拨:

1.境外重点资源性投资项目前期费用资助主要用于资助我市企业到境外投资开采矿业的前期费用,具体包括:企业前期矿业情况调查费用资助、合作伙伴资信调查经费、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的矿业开采政策调查经费、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前往勘察经费、前期设备投资运费。

2经批准的境外重点资源性投资项目,由投资主体向市财政局和市贸发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给予一次性企业前期市场调查费用资助10万元。

3.对于通过在厦门注册的企业进口的,且年进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的境外重点资源性投资项目,可由投资主体向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提出其它费用的资助。申请材料必须包括开展境外重点资源性投资项目的国家和地区、项目说明、资金使用预算、运作计划和具体的申请资助金额。市财政局和市贸发局对经审核同意资助的项目予以确认。

4.投资主体相关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向市财政局和市贸发局申请拨付其它费用资助,申请资料包括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前期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调查及勘察费用和设备运费等费用发生凭证复印件等。

5.市财政局和市贸发局审核通过后,根据项目情况确定资助金额,一次性拨付给投资主体。

6.每个境外重点资源性投资项目前期费用(本条第1款所列)资助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总额不超过25万元。

 

第九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出国(境)贸易促进(专项推销)活动,政府人员费用由市财政承担,洽谈场地租金、公共布展费用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资助。所需经费纳入市贸发局部门预算,年度出国(境)贸易促进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按团组核拨。

 

第十条  旨在宣传推介我市贸易环境、出口企业、出口商品的开拓海外市场项目及活动,原则上由市贸发局牵头承办,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编制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第十一条  对其它经市政府同意给予扶持的开拓海外市场项目,由承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向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提出项目申请报告、费用预算和申请资助金额。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贸促会在年度终了四十五天内报送海外中心财政拨付资金的使用决算和海外中心运作情况,报市财政局审批。决算和运作情况同时抄市贸发局。

享受财政扶持和资助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和境外重点资源性投资项目,应于每季度终了十五日内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市贸发局、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项目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企业均不得针对同一项目,重复申请使用财政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市贸发局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前编制下一年度的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使用详细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分管领导批准。对经批准的计划内项目,由市贸发局和市财政局直接组织实施。涉及计划调整的项目,经两局审核并重新报市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除追回资金、取消申请财政资助资格外,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进行处理。

1.未按规定报送财政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和决算报告;

2.提交虚假申请资料骗取财政资助;

3.未按规定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4.同一项目重复申请资助;

5.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开拓市场、扩大厦门出口成绩显著的海外中心、海外贸易网点(代表机构)、出口企业、组织单位及其有功人员,由市政府给予表彰。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贸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OO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办法不再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修订《厦门市反倾销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企〔200622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发局于200264印发《厦门市反倾销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厦财工〔200226号),已执行多年,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及政府部门工作职能的调整,须作进一步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厦门市反倾销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自公布之日实施,厦财工〔200226号文件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OO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反倾销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保障我市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进出口公平贸易的正常秩序,积极应对国外各类贸易救济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的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定向使用、科学管理、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资金的使用范围

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和行业中介机构等。

 

第四条  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表彰积极参加应诉与申诉贸易救济措施的我市企业和行业中介机构;

(二)支持企业和行业中介机构就各类贸易救济案件而进行交涉、游说、抗辩及参加听证会等活动;

(三)我市反倾销及产业损害调查工作经费;

(四)举办或参加与进出口公平贸易有关的培训和专题调研等活动。

 

第五条  奖励或资助标准

(一)市贸发局和市经发局根据上年度进出口公平贸易工作情况,提出上年度表彰单位名单及奖励金数额,奖励金数额参照上年度发生的律师费,原则上不超过律师费的40%,单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人民币。

(二)对企业和行业中介机构参加由市贸发局、市经发局统一组织的就各类贸易救济案件而进行交涉、游说、抗辩及参加听证会等活动而发生的食宿费、交通费等费用给予40%资助,且同一单位每次出国资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市贸发局和市经发局发生的费用从部门预算经费中列支)。

  (三)对由市贸发局、市经发局组织或行业中介机构受市贸发局、市经发局委托承办的,与进出口公平贸易有关的培训及专题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六条  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资金项目,企业或行业中介机构应于每年715日前向市贸发局(申诉企业向市经发局)提交申请,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包括:

   1、资金项目申请表(见附件);

   2、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进展全过程、主要成效和各项费用支出的说明;

   3、相关材料及支付凭证;

  (1)与律师签订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收款的原始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付款的原始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市贸发局、市经发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后,移交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上述原件经审核加盖审核章后归还申请单位。

 (二)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资助项目,由市贸发局、市经发局各自向市财政局按照相关程序上报。

 

第七条  对提供虚假申请资料以骗取、挪用资金的单位,市财政局、市贸发局、经发局有权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申请;己经获得资金的,市财政局予以追回该项资金;情节严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对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知识产权诉讼、反垄断诉讼和贸易壁垒调查等国际贸易救济手段。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贸发局和市经发局负责解释。

 

 

 

 


附件

厦门市反倾销资金项目申请表

 

申请时间:        

申请单位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项目名称

 

项目总费用(大小写)

 

申请金额(大小写)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

 

厦委发〔200613

2006830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促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产业结构优化和区域竞争力提升,提高全社会自主创新能力,注重保护知识产权,发挥海峡西岸重要中心城市的作用,推进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努力把厦门建设成为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建设

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是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突破经济发展瓶颈,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战略。厦门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面临资源贫乏、地域狭小、经济结构不够合理、高层次人才总量偏少、具备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偏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偏少、持续创新能力偏弱等方面的制约。要继续保持厦门经济社会稳步、和谐、快速地发展,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轨道,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必须深刻认识科技进步对做强做大经济和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全面推动思想观念创新、发展模式创新、体制机制创新、产业技术创新,将创新贯穿于城市建设各个方面,营造创新氛围,形成有力支持创新的文化、制度和激励机制,提高我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将厦门建设成为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

(二)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立足厦门实际,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着力增强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能力,把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作为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首要推动力量,不断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通过科技进步解决我市经济发展中的瓶颈问题,全面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

(三)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主要任务

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观,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战略基点,明确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通过大力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着力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实现以低成本为竞争手段向以技术创新为竞争优势的转变;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通过提高全社会自主创新能力,逐步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加工制造型”向“自主创新型”转变,制造业从“厦门制造”向“厦门创造”的转变,实现经济发展由投资驱动和外向带动向创新驱动的根本转变,从不平衡发展向稳定、和谐发展的转变;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厦门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有效手段,大幅度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聚集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基本建成较为完善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显著增强科技实力和城市竞争力,率先将厦门建设成为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

(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发展目标

——科技实力明显提高。不断提高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争取到2010年,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全国先进地区水平,对外技术依存度不断下降,科技实力达到国内中上水平。企业成为创新要素的主要载体,研发机构主要设在企业,研发人员主要服务于企业,研发资金主要出自企业,职务发明和重大科技成果主要源自企业,企业创新能力不断提高,真正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

——产业核心竞争力明显提升。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技术成果和品牌,培育一批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的知名企业,构筑一批功能互补的科技创新平台,聚集一批高素质的科技创新人才。力争发明专利、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数量在全省名列前茅。

——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总产值和工业增加值年均增长20%以上。到2010年,高新技术企业总产值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提高到65%以上。

——全社会科技投入大幅增加。市区两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列入年度预算,保障资金投入,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应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2006年市级财政科技投入实现大幅度增长,在此基础上,“十一五”期间财政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到2010年,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2.5%以上。

——社会和谐发展。依靠自主创新推动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公共安全、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社会领域的协调发展,使人民生活品质大幅度提高。依靠农业科技创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使城乡差距明显缩小。

二、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战略重点

(一)确立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

采取有力措施,营造良好环境,使企业真正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激励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加大研发投入,生产型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投入达到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高新技术企业原则上要求达到5%。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加快研究开发机构建设和加大研究开发投入,带动产业技术水平的整体提升,从跟踪模仿生产转向自主创新和创造。重视发挥民营科技企业在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的生力军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支持其发展壮大。努力实现95%的研发机构设在企业,95%的研发人员集中在企业,95%的研发资金来源于企业,95%的专利由企业申请。

(二)全面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1、发展优势高新技术产业

明确主攻方向,集中资源,着力提升支柱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快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重点培育光电子、生物与新医药、软件以及新材料等产业,并在优势高新技术领域取得关键技术、核心技术的突破,拥有一批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培育一批自主创新的品牌产品、品牌企业。进一步推进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进程,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实施科技兴贸战略,促进科技、生产、贸易的有机结合和联动,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实施现代都市农业战略,建立新型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区域特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基地,加大对外特别是对台农作物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及推广应用工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重视社会领域创新,围绕发展循环经济、节约型社会以及公共安全、人口与健康等重点领域,研究开发一批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高新技术,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2、增强高新技术研发力量

鼓励和支持境内外企业(特别是港澳台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及其他投资主体在厦创办各种形式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等创新机构,或与我市企业联合创办研发机构和人才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鼓励和支持本地企业自办或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共建研发机构,提升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加强研发载体建设,规划建设研发机构集中区,配套服务完善的通用研发楼宇,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建设研发型企业集聚的产业集群研发基地,带动技术、资金、人才聚集,打造厦门的特色科技园区,把厦门建设成为海峡西岸产业集群的最佳研发基地。

3、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重点围绕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安排专项资金,建设具有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检测平台,为企业提供专利技术成果、新工艺新技术、检测分析等服务,以及协助企业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技术再进行创新。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技术辐射能力的转制科研机构或大企业,集成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相关力量,在重点领域争取建设若干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

4、壮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大力推进火炬(翔安)产业区、同安工业集中区、厦门软件园产业化基地、集美机械工业集中区和厦门知识产权产业化基地等建设,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必需的园区基础设施配套水平,提高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降低运行成本的园区管理水平。完善风险投资、孵化、中介等服务机制,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环境,使创新主体和创新要素在园内高度集聚、互动,形成配套、高效和充满活力的创新链及特色产业集群。进一步做强做大厦门半导体照明工程产业化基地等国家部委认定的产业基地,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光电子产业基地和电工产业基地形成规模,营造产业发展的整体优势,提高科技孵化器的管理服务水平,引导、鼓励社会资金,特别是风险投资对孵化器内企业的投入,缩短企业的孵化周期,发挥其领先示范作用。

5、鼓励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活动

鼓励企业开展对外技术交流、技术交易和技术引进,建立、完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通报协调机制、快速反应机制和研究评议体系。密切跟踪我市主要产品出口国的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和检验检疫要求的变化,对出口可能遭遇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实时监测和发布预警。

(三)努力创新科技管理体制

1、创新科技管理体制

进一步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把重点放在研究发展战略、制定发展规划、创造保障条件、优化政策环境、提高服务水平上。建立健全市、区二级科技行政管理机构,加大对科技工作的行业管理。充分发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和整合区域科技资源的作用,与经济、社会和综合管理部门形成合力,建立分工明确、权责统一、协调联动的科技管理机制。支持科研院所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现代科研院所管理制度和创新绩效评价制度,引导创办行业公共技术平台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服务。

整合各类专项资金,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继续改革科技计划和科技经费管理与评估体制、科技成果评价体制,提高财政科技经费使用效率,实现科技资源优势集成。将科技资源集中投入到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新技术产业,事关可持续发展的公益性科技创新,事关城市核心竞争力的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等重要方面。重视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衔接和资金配套支持,促进国家目标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有机统一,提高整体科技水平。建立健全对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活动的统计、监测和分析研究制度。

2、创新产学研政与科技交流

积极探索与全面促进自主创新的政、产、学、研合作新模式,建立政府引导,以企业为主体,与高校和科研院所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共同发展的创新合作机制。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与企业紧密结合,联合攻关,实施一批关联性强、辐射面广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实现知识创新与技术创新的有机结合和资源共享。进一步推进“院地合作工程”和“市校同发展科技合作工程”,对高校和科研院所来厦实施成果转化的项目、企业和科研院所合作的科研项目,给予优先支持。鼓励海内外科技交流合作,积极举办具有国内或国际影响力的应用技术论坛,利用大型会展活动促进科技合作。突显海峡西岸区域优势,推进对台科技全面交流合作。充分发挥海沧、集美、杏林三个台商投资区的政策和产业优势,着力引进一批台湾企业营运总部,吸引台湾的创投企业来厦投资,鼓励台资企业在厦门设立研发机构。积极承接台湾产业的新一轮转移,形成与台湾产业的分工合作。

(四)构建区域创新体系

1、技术创新体系

强化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高科技竞争力。支持技术创新能力强的企业建立高水平研发机构,围绕新产品研制和开发,针对生产中的技术难题、装备改造以及引进技术及设备的消化吸收进行攻关和创新。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支持中小企业充分利用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开展研发活动,降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风险和成本。支持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骨干企业协同攻关、技术创新、产业链条的连接延伸等活动。

2、知识创新体系

充分发挥在厦高校和科研院所对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重要作用,支持鼓励其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积极进行知识创新,并向技术创新延伸,成为企业原创技术的来源。支持建设一批与我市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项目和科技创新平台,在主导产业的重点发展领域开展前瞻性、关键性和共性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开发,为企业自主创新、人才培养和成果转化提供基础条件支撑。

3、中介服务体系

加强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充分赋予中介机构在市场机制中依法独立、公正、公平发挥应有作用的职权职能,树立应有的权威。建立并充实科技创新的咨询辅导、项目评估论证和实施过程监理机构,完善科技创新的评价、服务和监管机制。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重点建立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平台、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信息资源服务平台、科技合作服务平台、科技产业孵化平台、技术产权交易平台等,形成社会化、网络化的技术创新联盟和服务平台,促进科技资源合理流动和效益最大化。积极利用科技成果和产品展览会等,促进技术成果和产品的交易、引进及产业化。

4、创新投融资体系

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为创新创业提供资金支持。把财政性科技投入作为公共战略性投资,切实增加对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支持力度。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以企业投资为主体,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共同投资的市场化新型投融资多元体系。加大市、区两级政府的风险投资引导资金,通过参股、合作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鼓励设立和发展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进一步完善贷款担保机制,探索多种担保方式。建立多渠道的产权社会化机制,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上市,鼓励转让并购,使风险投资不断滚动壮大。改善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促进商业银行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对创新活力强的企业予以重点支持。通过财政支持等方式,扶持发展我市产权交易市场,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

5、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制定厦门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切实加强专利战略的研究和运用,提出技术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专利产业化和防范、应对国际技术壁垒的战略措施,为自主创新提供有效保护。支持企业创造、实施和保护知识产权,建立厦门市知识产权保护投诉服务中心和以行业协会为主导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实施《厦门市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领》,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和企业的创新权益。鼓励企业结成技术标准联盟,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定,推动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形成优势产业的事实标准。

6、创新文化环境体系

开展创新文化宣传,倡导敢于冒险、勇于创新,宽容失败、追求成功,开放包容、崇尚竞争,富有激情、力戒浮躁的创新文化,使全社会充分认识自主创新的重大意义,使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鼓励,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形成人人关心创新、支持创新,爱护创新人才、保护创新成果的氛围。弘扬科学精神,提倡科学态度,讲究科学方法,提高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的能力。

(五)构建人才高地

1、牢固树立科学的人才观

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大力开发人才资源,走人才强市之路。要把人才作为推进各项事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努力造就适应新一轮跨越式发展所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建设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人才队伍,开创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新局面。

2、引进、培养和壮大人才队伍

切实推进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落实我市关于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引进的政策法规,促进高层次人才、复合型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通过技术入股、管理入股、员工持股经营和股票期权等多种分配和奖励形式,鼓励高新技术人才携带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参与投资和经营,激励产出更多的科技成果。不断完善引进人才的政策和服务措施,建立引进人才跟踪服务机制,为人才提供更好的工作条件和施展才干的舞台。实施创新型专业人才培养计划,通过项目带动等多种形式,培养各类创新型专业人才和实用型人才。

3、建立柔性人才引进机制

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场体系,进一步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才工作机制,着力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大量涌现、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形成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社会环境。健全人才柔性引进机制,进一步消除人才流动中的城乡、区域、部门、行业、身份、所有制等限制,鼓励专业技术人才通过兼职、定期服务、技术开发、项目引进、科技咨询等方式进行流动。形成一种“不求所有、不求所全,但求所需、但求所用,人才所向、人尽其才,体现价值、自觉奉献”的人才境界和高地。

4、加强科技教育和科普工作

发挥在厦高等学校在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主动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对各类专门人才的需求,优化学科专业布局,抓紧培养急需紧缺人才。加快技能型急需紧缺人才的培养和农村转移劳动力的培训。加强中小学生科技教育,广泛开展青少年课外科技活动。充分发挥科普教育基地作为中小学生课外科技教育和实践基地的作用,建立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向社会公众开放制度。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形成尊重科学、崇尚创新的浓厚社会氛围,不断增强公众和公务员的科学素质。大力发展农业科普事业,完善农业科普体系。

三、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政策措施

1、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年度起二年内,按其应缴已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给予扶持,其后三年减半扶持。对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生产性企业,在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后,按不超过其应缴已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二年内给予扶持。执行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计税工资所得税前扣除的有关政策。2006年以前认定、未享受满规定年限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剩余年度按本条款执行。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新产品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认定之年度起两年内,分别按其应缴已缴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

对高新技术企业厂区内建设的工业生产厂房配套用的单独研发用房(楼),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2、落实国家税收激励政策

国家火炬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按国务院相关规定执行。

落实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有关税收政策。企业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落实国家对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的有关税收政策。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落实国家对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国家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合计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交纳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

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级的科技创新项目,对已获国家立项的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给予配套资金扶持。

4、鼓励创造、引进和保护知识产权

鼓励企业购买有利于提升本市产业核心竞争力的专利和技术,鼓励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经认定后,其技术引进费可列入企业科技投入经费,并按每件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企业奖励。

鼓励本市组织和个人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加大对获得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资助力度。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并获受理的每件资助1千元,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千元;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中小学生每件资助1千元。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并获受理的每件资助5千元;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国家的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5万元资助,获得其他国家的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万元资助。同一专利获得2个以上发达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最多资助不超过7万元。

鼓励发明专利的应用和产业化。经认定的我市企业在全国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自销售之日起两年内,按该产品应缴已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给予扶持。

科技成果转化后,可从其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超过1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进一步强化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意识,引导、激励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制度。被确定为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资助;确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再给予20万元资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及专利保护等。

5、加强公共技术平台建设

鼓励企业创造条件,争取设立公共技术平台。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属市级的,给予50万元的科技经费资助;国家级的,给予补足300万元科技经费资助。经认定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由市政府给予每一个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进站博士后每人每年补助经费5万元,由其个人自行支配使用。

经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30万元的经费资助;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给予补足200万元的经费资助。

在厦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经审核确认后,可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相关财政优惠政策,并参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上述对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市级重点实验室的资金资助,由申请单位提出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具体项目,经审核后给予支持。

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在厦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优先予以办理入关手续。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实施金融扶持政策

政府利用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性银行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政策性金融机构对我市获国家、省、市级立项的重大科技专项、科技创新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高新技术项目提供信用担保。对年度内给予中小企业高新技术项目信用担保累计达到一定金额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来我市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凡在我市注册、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资本总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风险投资机构,比照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并可按当年总收益的3-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投资亏损。风险补偿金余额可按年度结转,但其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末净资产的10%

7、政府采购优先支持自主创新产品

执行国家关于通过政府采购扶持自主创新的有关政策,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给予具体支持。实行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制定认定标准和评价体系。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并公布我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调整。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除上级部门明文限制的外,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同等条件下,本市产品优先。

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在分值设定上考虑自主创新因素。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列入目录产品。其中,列入目录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列入目录产品给予6%的价格扣除。我市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5%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增加自主创新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对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的范围。

四、建设科学技术创新型城市的制度保障

加强对科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有利于区域自主创新的领导体制和协调协作机制,市科技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部署自主创新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切实增强依靠科技进步带动经济发展的意识,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提高驾驭现代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把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放在科技工作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科技进步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科技工作、创新能力和保护知识产权等列为班子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切实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大事来抓,努力为自主创新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五、附则

1、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相关业务部门要认真研究,尽快制定贯彻实施细则。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均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2、国家政策若有重大调整,本《实施意见》有关条款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实施意见》实施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可择优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2006264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发局关于《厦门市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OO六年八月八日

 

 

厦门市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发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厦门市科技进步,加强对厦门市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的管理,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资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和社会公益研究资金等。具体包括:

(一)由市科技局具体安排、管理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和社会公益研究资金等;

(二)由市经发局具体安排并管理的技术创新、产学研发展等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支持重点

 

第三条  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项目单位申报、专家评审、主管部门筛选、部门联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程序,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绩效原则。通过运用一定的指标和方法,对财政性资金的安排、实施以及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合理配置资源,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具体按《厦门市市级财政专项支出出绩效考评试行办法》(厦府办〔2005312号)的要求执行;

(二)集中原则。通过对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产学研等科技项目扶持资金进行整合,集中财力办大事,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三)放大原则。根据不同阶段的项目特点,采取不同的扶持方式,部分资金回收滚动使用,做大科技扶持资金,为更多科技项目提供有效支持;

(四)后评估及诚信原则。通过对项目实施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诚信性进行评估,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政府扶持科技项目决策的准确度。

 

第四条  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厦门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科技研究开发能力或科技成果产业化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实施的科技项目。

 

第五条  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支持的重点:

(一)能迅速扩大产业规模,延长产业链,提高产业科技水平,有显著经济效益,实际纳税额大的企业承担的产业科技项目,以及对我市社会发展与公共安全产生重大作用的科技项目;

(二)拥有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且转化能力强、研发投入大的企业实施的科技项目;

(三)产品具有高成长性,技术具有前瞻性,拥有较大潜在市场或产品能填补国内外空白、能明显改善民众生活质量、环境质量、节能降耗、有利于形成产业链的研究开发项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不予扶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项目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

(三)项目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以往年度享受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扶持的项目经验收不合格或逾期不验收的单位;

(五)“科技信用评估系统”中有不诚信记录和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单位。

 

第三章  资助方式、内容及比例

 

第七条  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资助方式包括无息借款、无偿资助、贷款担保、贷款贴息、风险投资等。

 

第八条  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包括以下开支范围。

(一)项目费: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人员费、仪器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印刷资料费、项目贷款利息、差旅费、其他相关费用;

(二)项目管理费:指项目管理部门为开展科技规划、制定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及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项目管理费控制在总金额的1.5%以内,由市财政具体核定,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扣除上述管理费后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1、无息借款、贷款担保和风险投资一般控制50%比例安排,其中可提取总额的5%-8%作为坏帐损失准备金;

2、无偿资助一般按25%比例安排,若当年市政府有重大技术创新与环境建设、公共技术平台、重点实验室项目的,可超比例优先安排;

3、贷款贴息一般按25%比例安排;

4、当年无息借款额度加上历年无息借款的回收资金一并安排使用,并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九条  无息借款主要支持中小企业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成果产业化、形成规模生产能力方面的项目。

无息借款可委托市属银行或信用担保机构发放和回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贷款担保主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有自主知识产权研究开发成果、高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形成规模生产能力的项目。

市财政局设立贷款担保专项资金,委托担保公司办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风险投资主要支持投资主体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产业化进行投资的项目。风险投资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30%,投资额≤300万元,允许企业其他股东在三年内优先以适当优惠价格回购股权。

风险投资可委托市国有风险投资机构作为出资人进行投资,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无偿资助主要支持:新产品试制、科技创新活动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共性技术、专有技术的研究开发、公共技术平台、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及技术标准规范研制等方面的项目。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主要支持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方面的项目。贴息资金以项目承担单位用于上述项目贷款的实际已付利息为依据确定贴息金额。

第四章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十四条  厦门市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按不同的政府职能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发局各司其职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的职责是:

(一)审批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年度总预算,审查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年度决算;

(二)审批项目管理费预算;

(三)参与重大项目的考察、评审工作;

(四)确定委托借款、贷款担保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监管回收借款专户和贷款担保专项资金;

(五)组织项目联审,会同市经发局、科技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款;

(六)与科技局、经发局等主管部门共同作好该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管理和绩效考评工作;

(七)负责相关部门间信息沟通和项目衔接,防止项目单位多头申报、审批。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的职责是:

(一)根据厦门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产业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向市财政局提出年度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分项预算;

(二)编制资金年度决算;

(三)编制项目管理费预算,并负责管理项目管理费;

(四)受理项目资金申请,负责项目考察核实、评审、招标;

(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年度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重点扶持领域,编制并公布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

(六)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初步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负责跟踪监管项目单位所获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绩效考评工作,负责制定扶持项目绩效考评的具体实施方案;指导、监督、检查项目单位的绩效考评工作;

(八)会同市财政局管理无息借款回收专户和贷款担保专项资金;

(九)建立、管理“科技信用评估系统”。

 

第十七条  市经发局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厦门市工业结构调整规划、技术进步规划,向市财政局提出年度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分项预算,会同市产学研办编制并发布技术创新、研发计划项目指南;

(二)会同产学研办,编制产学研推广应用资金年度决算;

(三)编制产学研及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项目管理费;

(四)组织、受理分项预算资金项目申请,负责该部分项目考察核实、评审、招标、项目管理,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初步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五)负责跟踪监督项目单位所获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六)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绩效考评工作,负责制定扶持项目绩效考评的具体实施方案;指导、监督、检查项目单位的绩效考评工作;

(七)建立、管理“科技信用评估系统”。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和项目计划书;

(二)落实项目约定的自筹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

(三)负责项目实施,负责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五)按规定向市科技局、经发局申请办理项目验收、资助资金核销。

 

第五章  资助项目申请、审批和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向市科技或经发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与原件核对一致的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上年度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税务部门纳税证明,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三)贷款贴息申请应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条  各种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市科技局、市经发局根据项目管理的规定组织项目审核、招标,市财政局参与重大项目的考察与评审工作;

(二)市科技局、市经发局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以书面的形式连同企业的基本情况,上年度销售收入、产值、利润、实际缴税情况及科技诚信记录等资料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召集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发局等部门对项目资金扶持计划进行联审;并将通过联审的项目在市科技网、市技术创新网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7天;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会同市财政局将资金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市科技局、市经发局分别与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合同,明确目标、责任及资金管理要求;

(四)担保机构根据市场运作原则,对申请担保企业开展贷款担保审查、评估等相应事项,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提出企业科技项目贷款担保推荐名单,经审查后报市政府确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下一年度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资助的项目应在当年九月份之前完成论证及评审,未通过论证、评审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下年度预算安排。

第六章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当年未完成的无偿资助项目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项目的无偿资助结余,用于补助项目单位研究与开发支出。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市科技局、经发局、财政局报送年度经费使用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合同要求组织实施,并在合同期满后三个月内完成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验收申请书外,还需提供项目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市经发局、市财政局共同对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对发现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单位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追回资金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

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咨询专家资格,记入科技诚信档案并在媒体上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致使管理工作出现失误,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项目管理部门的领导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  企事业单位的同一项目每年只能向市政府部门申报一次资助。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恶意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该单位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部门制定的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执行厦门市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有关技术开发费问题的通知

厦财税〔20036

 

 

各有关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科委关于厦门市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2001〕综13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财政扶持政策工作,规范企业技术开发费的申报和专项审计,解决当前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财政扶持政策中有关技术开发费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技术开发费用投入占销售的比例

根据厦府办〔200218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厦门市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对厦府〔2001〕综138号文附则第一条进行修改,将“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且当年的技术开发费用投入原则上要求达到其当年销售额6%以上的独立核算的各类经济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修改为“经营期在十年以上,且当年的技术开发费用投入原则上要求达到其当年销售额5%以上的独立核算的各类经济性质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技术开发费用投入”指标的涵义与支出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精神,企业当年投入的技术开发费用涵义为:报告年度内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核算从事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活动所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既包括企业自有资金支出,也包括上级专项拨款用于项目研发的支出。

其支出范围为: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技术开发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其中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列入企业当年技术开发费,但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含企业从其他单位购进技术或受让技术使用权而支付的购置费或使用费,以及从事技术开发业务的企业发生的属于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的营业成本、费用。

企业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试销或推广应用所发生的广告费、宣传费等也不得列入企业技术开发费支出范围。

 

三、企业技术开发费用的归集

为便于计算企业技术开发费用投入比例,对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归集的口径明确如下:

1、企业应加强对技术开发费用的核算管理,可在“管理费用”下设置“技术开发费”二级科目对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进行明细核算;

2、企业在汇总计算“技术开发费”指标时,应在原会计科目“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的年度借方累计发生额基础上,结合企业会计核算的实际,从不同的会计科目下剥离出属于技术开发费用支出范围的费用后,调整汇总到“技术开发费支出”。剥离的方法可以结合实际,根据支出的项目分别按照用途、受益大小或者技术开发机构员工人数占行政管理人员总人数的比例等(参见附表)进行调整。

 

四、对技术开发费实行专项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对企业当年的技术开发费支出情况进行审计,财政部门对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支出情况将进行检查,如发现虚假失真等问题,将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被查企业的责任,如企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资料等,自发现年度起取消企业两年享受我市财政扶持政策的资格;

2、属于审计中介机构的责任,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流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本通知适用于所有享受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单位,自200311日起执行。我市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企业技术开发费支出统计调整表


企业技术开发费支出统计调整表

序号

支出项目

帐载金额

审定调整额

调整后支出额

调整原因(包括费用分配方法)

1

新产品设计费

 

 

 

 

2

工艺规程制定费

 

 

 

 

3

设备调整费

 

 

 

 

4

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

 

 

 

 

5

技术图书资料费

 

 

 

 

6

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

 

 

 

 

7

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

 

 

 

 

8

研究设备折旧

 

 

 

 

9

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

 

 

 

 

10

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11

试制失败损失

 

 

 

 

12

以上项目外的其他技术开发费用

 

 

 

 

 

1)技术开发机构人员差旅费或用于技术开发的差旅费

 

 

 

 

 

2)关键设备仪器摊销额(10万元以下)

 

 

 

 

 

3)用于技术开发的咨询费、办公费

 

 

 

 

 

4)用于技术开发的培训费、专家聘请费

 

 

 

 

 

5

 

 

 

 

 

……

 

 

 

 

 

      

 

 

 

 


厦门市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暂行规定

厦府〔2000〕综06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推动产、学、研结合,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企业科研、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的先进水平,根据国家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等部门颁发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鼓励本市企业创造条件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工作站及进站博士后依照本规定享有优惠政策。

 

第三条  市人事局设立厦门市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士后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市企业博士后工作。

 

第二章  工作站

 

第四条  申请设立工作站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国家重点国有企业、国家试点企业集团或特大型、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2、建有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或健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具有一支研究水平较高的科技人员队伍和较好的研究开发条件;

3、提出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较高学术技术水平的研究项目;

4、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他后勤保障;

5、国家人事部规定的设立工作站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博士后办公室受理本市企业工作站的申请,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提出初审意见,经省人事厅报国家人事部审批。

 

第六条  工作站设站单位应安排一名负责人分博士后工作,并落实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工作站应制定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与进站博士后签定协议书,明确在站期间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对博士后带科技成果和项目进站的,可参照市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规定明确奖励条款。协议书应报博士后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工作站负责为博士后科研项目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协调解决在站博士后的工作和生活问题,安排进站博士后的配偶工作和协助其子女入学。

第九条工作站为博士后建立在站档案。博士后每工作半年,由工作站和流动站双方按照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共同对博士后进行工作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博士后办公室备案,考核结果存入博士后在站档案,并作为出站鉴定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条  市政府给予每个新设工作站一次性补助二百万元,作为添置科研仪器、设施以及研究项目经费。

工作站对前款规定的补助费用的使用应独立设帐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工作站博士后进站协议书等有关材料博士后办公室申请,经博士后办公室核定后,由市财政按进站博士后每人每年发给补助经费5万元,由其个人自行支配使用。该补助经费每半年发放一次,博士后在站工作满半年,经考核合格即发给2.5万元。

 

第十二条  在站博士后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农村户口),落户厦门常住户口,免缴城市增容费,亦可办理暂住户口。博士后配偶可自行联系工作单位,亦可由工作站安排适当工作或给予适当补助。博士后子女由外地转入,需上中小学或幼儿园就读的,允许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择校入学或入园就读,免收择校择园费用。

 

第十三条  对于到国外留学,取得博士学位,经批准进入我市企业工作站的留学人员,可以享受本市有关引进留学人员规定中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博士后进站后,可由工作站向市人事局申报作为引进重点人才,经有关程序确认后,由市人事局统一发给引进人才优惠证,凭证可享受《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规定》(厦委〔1999078号文)中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博士后完成企业研究项目,符合晋升任职资格条件的,离站前可申请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申请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后,由工作站提出意见,报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送有关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按程序报相应的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确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

 

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现将《厦门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事局

厦门市科技局

厦门市财政局

OO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厦门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管理,确保我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工作实践并综合有关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经厦门市人事局考核并推荐上报后批准成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三条  厦门市人事局所属的厦门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市博管办),负责本市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站企业

 

第四条  设站企业应积极主动地与高校、科研院所联系,根据双方学科、专业及工作实际,建立长期或单项的合作关系。

设站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应以高水平的研究项目为合作基础,相互支持,分工合作,共同做好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管理等工作,共同协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方案,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质量。

 

第五条  设站企业须立足于自身实际,制定具有较高研究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并符合企业发展实际需要的博士后研究项目规划,报市博管办备案。

 

第六条  设站企业须对博士后申请人选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科学评议,择优录用;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把好进口关。

设站企业应根据拟开展的博士后研究项目,认真制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计划,并于每年六月中旬前报市博管办审核。市博管办根据设站企业博士后工作开展情况及对博士后研究项目的投入情况等,可对博士后招收计划进行调整,并以此编制年度预算。

 

第七条  招收博士后须经市博管办审批,进站前由设站企业报送以下材料:

     厦门市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批表;

    《博士后申请表》复印件;

     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全国博管办或博士后工作试点省市介绍信复印件;

   《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

   《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科研人员登记表》;

    工作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站三方协议书。

 

第八条  设站企业须根据博士后研究项目配备相应的课题研究小组,既有利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工作,也有利于企业内部人才的培养及企业科研能力的提升,保证企业科技创新的连续性。

 

第九条  设站企业须保障对博士后研究项目的资金投入,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及生活条件,博士后在工作站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设站企业与博士后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设站企业应制订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由一名领导分管企业博士后工作,并落实管理部门及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及服务,报市博管办备案。

 

第十一条  设站企业应加强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工作及其他方面的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博管办,并存入博士后个人档案。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博士后流动站和工作站联合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出站考核,出站考核的主要内容:

   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

 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工作表现和解决实际问题及组织管理的能力。

以上三个方面可根据研究项目、工作性质和工作环境等情况的差异有所侧重。

设站企业可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博士后出站考核标准,报市博管办备案;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材料报市博管办备案。

 

第十二条  设站企业于每年一月中旬将本单位上年度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总结、课题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报告分别一式三份报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及市财政局审核。

在单项课题完成后,设站企业应及时将课题研发总结报市博管办备案。

 

第三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遵守设站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严守协议的各项规定;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设站企业的要求严守企业的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与设站企业签定的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研究计划,须征得设站企业同意。

 

第十五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三方协议的要求,公正、合理地处理其权益归属。

1、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一般由设站企业提出研究项目、提供项目经费和日常经费,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在设站企业完成研究工作,其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归设站企业。

设站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如共同合作完成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或设立流动站单位有阶段性成果转让,则双方应预先明确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办法。

2、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为职务研究成果,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

 

第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接受流动站、工作站及市博管办的考核。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连续请假或脱离岗位半年以上者,工作站可终止其工作。

对不适宜继续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设站企业可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劝其离站。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市人事局、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是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资助经费、博士后生活津贴预算、发放及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设站企业使用资助经费应实行专款专用、设立专门会计科目核算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市政府给予每个新设工作站资助经费200万元,主要用于建站后同研究项目(或课题)有关的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资料印刷费、租赁费、差旅费、鉴定验收费等,其中用于改善博士后办公及生活条件(如博士后办公室装修、购买空调、电脑、生活设施、办公用具等)的费用不能超过10万元。

市博管办不定期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资助经费进行专项审计,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及市财政局对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设站企业须根据科研项目规划编制资助经费使用计划,明确使用年限及项目,报市博管办备案;对经费计划要求变更的,须经市博管办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首次拨付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筹建完成、博士后已进站工作、科研课题已启动后,由设站企业将建站报告、资助经费使用计划及申请拨款报告报市博管办审核,情况属实的拨付首期资助经费100万元;待科研课题取得实质性进展后,由设站企业申请,经市博管办审核,情况属实且首期资助经费使用合格的,再拨付资助经费1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资助的经费,应在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后五年内按规定使用完毕。

使用完毕后由设站企业对该资助经费进行清理,并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专项审计;设站企业将资助经费使用总结报告及审计结果报市博管办;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科技局对其进行审核,符合使用规定的费用,准予冲销资助经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准予转增资本公积金。

五年内未使用完的,由市博管办负责收回剩余资助经费,继续用于对新设博士后工作站的资助。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补助进站博士后每人每年5万元生活津贴,由博士后个人支配,期限两年,延长不补,博士后生活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

博士后生活津贴的发放程序:博士后进站后每工作半年,填写《厦门市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阶段考核表》;经工作站考核合格,报市博管办审核;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凭人事局关于审核合格的公函及《厦门市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阶段考核表》予以批拨。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对博士后工作站的综合考评,对管理先进、成果突出的博士后工作站予以表彰。

 

第二十六条  对设站两年后仍未招收博士后进站开展研发工作的,取消其享受市相关优惠政策的权利,并报请国家人事部撤销其设站资格。

 

第二十七条  因设站企业未按规定申报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而无法及时安排博士后生活津贴年度预算的,由相应设站企业垫付。

 

第二十八条  对未编制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不予拨付资助经费;不按照资助经费使用计划使用的,市博管办可令其整改并暂停拨付剩余资助经费。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规使用资助经费的,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追回违规使用的经费、停拨尚未拨付的经费并取消该企业以后三年内申请科技三项经费(或政府科技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科委、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博士后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厦人〔200153号)停止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厦委发〔1999018

 

各区党委、政府,市直部、委、办、局(公司)党委(党组、党工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大专院校党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根据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产业发展方向和主要任务

    1、指导思想: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把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做为推动我市经济发展的第一增长点。加快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科技与经济密切结合的体制和机制,形成我市以企业为中心的技术创新体系;遵循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原则,加速发展有市场需求和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加快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高有比较优势的传统产业,提高我市综合经济实力和在国内外的经济竞争力,以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推动社会生产力跨越式发展。

2、奋斗目标:到2005年,大幅度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基本形成较完善的技术创新体系,着力掌握重点产业关键技术,使主要工业企业的关键技术装备水平达到20世纪末的世界先进水平。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55%,全市工业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40 %左右,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占我市外贸出口商品总额比例达到30%。到2010年,科技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首要力量,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60%以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性港口风景城市目标的实现。

3、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和主要任务:大力培育具有我市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群。重点发展电子信息、软件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精细化工、飞机维修等高新技术产业。注重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高有比较优势的传统产业,加速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发展现有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培育出几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广阔市场前景和强大竞争力的拳头产品。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关键技术的创新和推广应用。加快高新技术在金融、咨询、贸易、文化、教育、卫生等第三产业领域的应用与推广,加强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领域的技术创新,应用高新技术推动社会事业发展。

二、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4、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企业要建立技术创新机制,努力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环境,全面提高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要按照“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化为目标”的原则,鼓励企业通过自办或企业间、企业与高等院校、企业与科研机构联办等形式,建立多层次的研发机构和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依托相关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开放式的工程技术中心。经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其中属国家级的,由市政府每个资助300万元;属市级的,每个资助50万元。鼓励企业创造条件争取设立博士后流动站,由市政府给予每个博士后流动站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进站博士后每人每年补助经费5万元,由其个人自行支配使用。鼓励进站的博士 后到厦门高等院校兼职授课。

企业应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一般企业技术开发投入应占销售额的1.5%以上,科技先导型企业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应占3%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应占6%以上。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低于规定比例的,不能享受政府规定的税收优惠和拨款。

政府实行“抓大扶小”政策,在对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重点跟踪服务的同时,大力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5、加快科研机构改革步伐。尽快出台《厦门市属科研所体制改革方案》及配套文件和实施方案。到2000年底,市属科研所全部完成改革任务。加快改革科技管理体制,建立科技投入机制,制定《厦门市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规定》,改变财政对科技的投入方式,以科技项目课题制、招标制、政府采购制等方式支持科研机构改革。充分发挥部省属驻厦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作用,鼓励它们和市属科研力量、企业优化重组,积极面向市场和地方经济建设。

6、大力加强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形成以产业和企业为服务对象,以技术交易、技术经纪、技术咨询、技术评估和经营管理、风险资本市场、人才、信息、财务、金融、法律等方面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中介服务体系。逐步实现中介服务的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

对市区两级生产力促进中心进行统筹规划,确立服务重点,防止重复建设。进一步培育和健全技术成果交易市场,建立技术成果信息库,形成与全国乃至国际互联的技术市场网络。

7、加强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管理,形成技术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化的基地。继续实施“一区多园”发展战略,加快留学人员创业园、海沧高科技园(含专利高科技园)、软件园、生物科技园等高科技园区的建设,加快规划建设五通或钟宅高科技园,使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在国家级高新区综合评价中进入前列。

加强科技创业孵化体系建设,努力办好厦门高新技术创业中心,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孵化机构。积极开发和建设“厦门大学科技园”和研发基地。鼓励和支持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来厦创立研发机构、中试基地、产业化基地,以优惠价格提供建设用地、办公设施、网络通讯设备等。

8、大力扶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制定《厦门市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市、区财政和国资、体改等部门要帮助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解决产权不清的问题,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实行产权多元化,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帮助其上市融资。鼓励民营科技企业采用股份期权等分配方式。

9、坚持“引进与自主创新”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强技术引进,提高消化吸收和创新能力。突出科技招商,积极争取国外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及关联企业来厦设立分支机构或研发中心,同时要加强与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合作。充分发挥我市独特区位优势,推进与台港澳科技合作上新台阶。加强与台湾的科研机构、重点高科技企业的联系与合作,大力引进台资高新技术企业,把厦门建设成为祖国大陆与台湾科技交流合作的重要基地。要通过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不断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增强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三、营造有利于技术创新和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政策环境

10、成立厦门市科技顾问委员会。由市政府聘请国内外著名科技、经济(金融)、管理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充分发挥科技顾问委员会在制定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重大高新技术项目投资活动方面的评估、论证、咨询和推介等作用,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扶持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11、加大政府对科技投入的力度。

1)市财政科技投入占同级财政可供安排财力的比例达到3%以上,其中科技三项费用高于2%。要逐步实行财政性科技投入的统一管理,突出重点,合理开支,狠抓节约,确保投入的效益。

2)从2000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五年共25亿元,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资助留学人员及国内科技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我市实施转化和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

3)由市财政出资设立的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不以赢利为目的,通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大力培育资本市场,逐步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机制,提高市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融资功能,市财政将根据财力、市场需求和公司发展情况增加注资。

4)政府对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有市场发展前景、能替代进口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科技部、外经贸部发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高新技术出口商品,给予相应的贴息支持。

5)政府采购政策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政府通过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引导和鼓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择优购买国产高新技术产品或设备。

12、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1)对新认定的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的第一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八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现有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原有“二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外,增加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实,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转化年度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以上期间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

经市有关部门鉴定,属于我市注册企业自行开发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的计算机软件,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由市财政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全额返还企业。

企业引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经过消化、吸收的新项目投产后,不论该企业以前年度是否享受过所得税减免优惠,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该项目所获利润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奖励和分配给员工的股份,凡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已分红或者转让的,按实际收益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3)属于国家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年度起三年内;省市级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或试产计划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自产品销售之年度起两年内,经市有关部门审定,由税务部门对该产品新增利润免征企业所得税。

4)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按高新技术产品征收率退税,征多少退多少。

(5)鼓励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的配套项目,凡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的配套项目,其生产的产品、零部件供应给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做为配套零部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

6)对经认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企业,其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转让及其技术成果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上述技术成果转让及其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以技术作价投资入股参与企业分配,其按入股份额取得的收入,  不征收营业税。

7)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签订的技术合同及银行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其新建或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

8)对新开办的技术贸易机构,凡以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为主的(“四技收入”占50%以上),经认定批准,自开业之年度起,给予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技术贸易机构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所得,经认定登记后,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9)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校、所股权的所得利润享受校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10)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公司和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国家级和省市级新产品享受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税款返还的企业,经市级财税部门审批,其返还的税款不再并入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应专项用于技术创新。

1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当年销售额3%-6%提取技术开发费用;对从事集成电路、移动通信、电子计算机、生物技术和新材料等产品生产企业,可按6%-10%的比例提取;软件企业可按20%的比例提取。所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未使用完的,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生产和科研设备,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有关制度规定,经企业申请实行加速折旧,以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12)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来我市设立风险投资机构,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及境外资金参与风险投资。凡在我市注册、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总投资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企业,比照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及其它优惠政策。并可按当年总收益的3%-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金余额可按年度结转,但其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年未净资产的10%

13)如有重复的税收减免项目,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种优惠;上述直接减免税收的项目,税务部门需向市财政部门报备。

13、实行人才引进和培养的优惠政策,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1)企业应成为我市引进人才的主体。要引进和培养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急需的技术、经营管理人才,特别是具有创新本领的、带有高新技术成果和项目的人才。进一步实施吸引力强的人才引进政策和保障条例,让人才依靠自己的聪明才智和贡献先富起来,使人才引得进、用得着、留得住。

2)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留学人员在厦取得的工薪收入,经审核,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可适用对外籍人员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对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还允许按我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的标准再减除费用。

企业或其他单位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购买住房、汽车等大宗实物,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批准,高层次人才取得上述价值较大的实物福利,可按五年平均分月计入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市引进的经市有关部门确认的高层次人才(包括留学人员、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的高层次人才)购买本市商品住宅所支付的购房款(含贷款),享受个人所得税应纳所得额抵扣的优惠,期限五年。

3)鼓励内地科技人员和留学人员来厦设立科技型企业,其股东不受户籍的限制;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其作价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扩大到35%,如合作各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企业注册资本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在两年内分期缴付,但首期到位率(含以技术成果作价部分)不能低于注册资本总额50%。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在首期缴付的出资中,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部分不能超过首期出资额50%

4)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允许兼职或办理停薪留职,到企业从事科技研究开发和管理工作。

5)大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对为增加社会物质财富取得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人事部门要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授予其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有组织领导能力的要大力提拔重用;对从事应用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业绩特别突出的,可不受学历、资历和职数限制,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建立既能发挥高级老专家作用,又有利于中青年科技人员成长和晋升技术职务的用人机制。经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不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不占所在单位岗位职数;对有突出成就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可破格晋升技术职务,不受岗位职数限制。

由机关调入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所在单位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并按各系列有关政策规定,申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科技(专业)管理工作的经历可连续计算。

对科技成果的评价不仅要重视学术水平,更要注重经济效益。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应作为科技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增加工资和参加评奖的重要依据。

6)由市政府出资设立科技贡献奖励基金,对在我市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活动中有突出贡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科技人员,进行重奖。

7)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需人才引进的其他优惠政策按市政府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规定》执行。

14、实施金融扶持政策。市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由市担保公司担保的科技贷款,其担保额与贷款额的比例不低于14;同时,鼓励社会成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金融部门也予以大力支持;要积极推动国家政策性银行、投资性金融机构对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或投资,建立银企合作的新型模式。增加科技贷款规模,商业银行要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贷款力度,贷款金额及比例每年应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15、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对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坚决查处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及时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建立和发展各类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加强科技成果、专利等无形资产的评估。

对于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作者以及主要实施者给予与其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和股权收益。专利权转让方或实施许可方,经专利管理部门核定,可从技术性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金额奖励有关人员,其中主要贡献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四、加强党和政府的领导,把推进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产业落到实处

16、建立健全第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的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大胆创新,要把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产业落到实处。市科技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技术创新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科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把科技事业发展列入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要重视和加强科教系统党的建设,搞好学校和科研机构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使之成为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决贯彻党的科技、教育方针,具有领导科技、教育改革和发展能力的战斗堡垒。

充分发挥市人大的立法和监督作用,发挥市政协的参政议政作用,以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民间组织的优势和作用,共同推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的产业化。

17、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强扶持引导、主动服务意识,改进工作方法,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办事程序,为企业多办实事。对高新技术企业要重点服务,凡是高新技术企业所申报的项目有关部门要立即予以受理,抓紧在规定期限办好,对重点高新技术项目的用地和基建等审批应特事特办,可联合办公,一次性审批,有必要的要成立专门协调小组,尽快给予解决。对由于服务工作不到位,造成重要高新技术企业向外地搬迁、重大高新技术项目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当事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

18、加强科技法制建设。要进一步宣传、贯彻和组织实施已出台的科技法规,按中发〔199914号和闽委发〔199910号的文件精神,及时对现有科技法规进行修改完善。加快科技地方立法,建立和完善与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体系,为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相关业务部门要认真研究,尽快制定贯彻本《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凡与本实施意见相抵触的,均以本实施意见为准。国家政策若有重大调整,本实施意见有关条款将予以相应调整。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厦委办发〔200639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613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优化我市的人才政策,集聚更多的优秀人才在厦创业、工作,为厦门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保障,现就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进人才优惠办法

(一)适用范围

从厦门之外新引进到本市企业和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的,并已按规定办理了人事关系、户籍迁厦手续且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人才,按本意见享受优惠政策。但从驻厦部、省属单位调至本市市、区属单位工作的人员除外。

(二)编制《厦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由市人事局依据厦门的城市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汇总、整理、分析用人单位对急需紧缺人才的需求,编制目录,经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目录每年更新一次,于当年度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办法

对依据目录引进的、个人条件与拟任岗位需要相一致、急需紧缺且在年度补贴名额内的人才,以人才在厦企事业单位受聘工作时间,按月计发一定数额的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包含安家费用、购房补贴、生活津贴和特殊保障津贴等引进人才财政性补贴),发放期限最长为60个月。原则上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补贴名额,其中企业的补贴名额不少于总名额的70%,企业的补贴名额向本市重点产业、重点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倾斜。

补贴标准分为三个层次,即:第一层次每人每月2500元、第二层次每人每月1500元、第三层次每人每月1000元。三个层次补贴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为235

1、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经济补贴

第一层次是符合市重点人才直接确认条件的人才;第二层次是经市人事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评鉴确认的市重点人才、或具有博士学位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第三层次是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或中小学引进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特级教师或省级学科带头人。

2、企业引进人才的经济补贴

补贴对象条件:原则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个人条件与岗位需要相一致、具有三年以上与拟任岗位相关工作经历、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岗位薪酬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

1)属电子信息、机械、化工等支柱产业急需紧缺的技术研发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2)属软件、光电、生物与新医药等新兴产业急需紧缺的技术研发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3)属物流、旅游、商贸、文化、金融、中介、会展等行业急需紧缺的高级人才;

4)属其他的企业急需紧缺的核心骨干人才。

补贴层次与比例:第一层次是市重点引进人才,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第二层次是具有硕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第三层次是具有本科学历的人才,或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人才。

3、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变更

引进人才在享受经济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该情形产生的下个月起,由用人单位按原发放渠道报市或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停发补贴:

1)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2)不具备岗位所需工作能力的;

3)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4)应停发补贴的其他情形。

在本市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要继续享受补贴待遇的,由新的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符合当年度新公布的目录、仍属本市急需紧缺人才的可按规定继续享受,但累计享受补贴的期限不超过60个月。

4、不得重复享受经济补贴的原则

本意见实施后,下列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得重复享受:

1)引进人才经济补贴;

2)根据《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享受留学人员生活津贴;

3)根据厦卫人[200629号文件规定,享受市医学学术与技术带头人岗位津贴;

4)其它类似的财政性补贴。

5、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其他事项

1)对于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其他特别需要、特别紧缺、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补贴标准由市组织、人事、财政部门另行研究,报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

2)引进并落户到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的补贴名额内同层次人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3)未享受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引进到经费自给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财政核拨补助经费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可由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发给一次性安家补贴:具有博士学位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补贴4万元;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补贴3万元;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补贴2万元;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补贴1万元。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自筹。企业单位可根据引进人才的能力、表现和业绩自主决定一次性安家补贴。财政核拨经费单位不实行一次性安家补贴。享受一次性安家补贴的人才,为单位的服务年限不得低于三年,服务年限不满三年离开的,用人单位可按未满服务年限时间所占的比例扣回所发补贴。

(四)引进人才租赁住房办法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房源,由市人事局负责安排给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承租使用。引进人才租赁住房的管理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具体租赁分配及管理办法由市人事局商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研究制定,并报经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实施。

(五)引进人才配偶就业办法

1、引进人才配偶的工作安排,原则上由用人单位为主帮助解决。

2、符合《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国家公务员转任工作的通知》(厦委组【20055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转任机关工作的可申请免于考试。

3、引进到企事业单位的享受引进人才经济补贴、个人条件与岗位需要相一致(或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市重点引进人才、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其配偶原属机关事业单位、从外地应聘到本市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编制内的,暂不纳入本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时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待遇计发退休费;其配偶应聘到财政核拨补助经费、经费自给事业单位编制内的,按照《厦门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厦府[2004178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可按照厦府[2004178号文件实施前本市事业单位已在编职工的身份办理。上述所列人才,引进到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的,其配偶原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从外地应聘到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区属事业单位且专业对口(或单位对口)的,可简化招考程序,采用考核等方式聘用。

(六)引进人才子女就学办法

1、继续给予市重点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特殊照顾,其子女由异地、境外(国外)转入,就读公办初中、小学、幼儿园的允许择校择园一次,免收择校择园费用;如未享受择校择园照顾的,参加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考试,参照归侨子女享受照顾分待遇。

2、人才引进时人事关系和户口迁入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辖区范围内的,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或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副高职称的人才, 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或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人才,凭市人事局出具的《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区人才子女就学优惠证》,其子女由异地和从思明区、湖里区随迁转学的,属初中、小学或幼儿园的,允许在所在区范围内公办初中、小学或幼儿园择校择园一次,免收择校择园费用;如未享受择校择园照顾的,参加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考试,参照归侨子女享受照顾分待遇。其中在同安、翔安的,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三年内择校择园的范围扩大到跨两区辖区范围内的公办初中、小学或幼儿园。

3、进一步办好市国际学校,满足各类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的特殊需要,为引进人才子女提供与国际接轨的教育服务。

(七)引进人才优惠政策的调整

引进人才的经济补贴等优惠政策,可根据本市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实际需求情况作适当调整,并报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以适当方式公布。

(八)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资金来源

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分别安排,纳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部门预算,市级资金统一归入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其中:对企业引进的补贴名额内人才的经济补贴所需的资金,按财政体制规定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共享税分成比例分别承担,先由市财政统一支付,年终再由市、区两级财政通过体制进行结算。

(九)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申办

1)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的单位应于每年的310日前向市人事局申报当年度的急需紧缺人才需求计划,包括需求的岗位、人数、资格条件等。未及时申报的,原则上不安排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名额。

2)市人事局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单位申报计划情况、人才急需紧缺情况等,商市委人才工作部门综合研究核定补贴名额总数及各行业补贴名额,经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3)用人单位当年度引进符合本意见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才的,在人才按规定到单位报到并试用合格后,根据引进人才的数量、人才的能力表现与业绩提出补贴人选。属事业单位的,先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再按单位的隶属关系向市或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报;属市集中收入企业的,由用人单位直接向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报;其它企业应先送相关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再向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报。申报截止时间:每年1210日前。

4)根据用人单位的类型、规模大小、申请补贴人选的条件以及人才急需紧缺情况等,在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拟定的补贴名额总数限额内确定补贴对象及补贴层次,通过厦门人事网等方式公示后,按财政规定的拨款程序核发。从引进的次年起,原则上于每年的5月和10月各发放一次。

二、优秀人才奖励办法

(十)设立“厦门市杰出人才贡献奖”

市委、市政府设立“厦门市杰出人才贡献奖”,每三年在本市的企业和市、区属事业单位中,评选表彰一次。每次评选名额在10名以内,根据条件按实表彰,获奖者各奖励15万元并授予“厦门市杰出人才”称号。所需资金从市人才发展资金列支。成立“厦门市杰出人才贡献奖”评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具体的评选组织工作。评选办法另行制定。评选结果经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报市委、市政府批准,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在“厦门市杰出人才贡献奖”评选周期内, “市产业科技功臣”、“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获得者,申报评选的,经审核可授予“厦门市杰出人才”称号,但不占用名额,不再发给奖金。

市直部门确需新设人才奖励项目的,组织实施部门须拟定可行性报告,送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实施。各区可参照市级人才奖励规定,设立人才奖励项目和奖励办法,评奖时间原则上与市级人才奖励同步进行,评选方案送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办法

(十一)鼓励、引导各类人才向本市重点发展区域流动

1、鼓励企事业单位的人才采取兼职的形式到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辖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服务,兼职的有关待遇等内容由用人单位与人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凡在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辖区范围内的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毕业生、硕士毕业生,或从外地及本市思明、湖里辖区范围内引进到这四区辖区内市、区属事业单位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在首次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时,可申报专项聘任指标。

3、海沧、集美、同安、翔安四区区属事业单位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或具有与岗位需要相一致专业又属急需紧缺专业的具有硕士学位的人才和急需紧缺的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如单位编制已满的,可予专项批办。

四、人才继续教育办法

(十二)鼓励人才继续学习深造

1、中、高级人才参加与所从事专业有关的进修、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的,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

2、鼓励人才参加在职提高学历教育,并切实落实报销学费等有关规定待遇。

3、市组织、人事部门继续选拔有潜质的公务员公派出国留学。

4、遵循按需培训、注重实效的原则,市组织、人事部门继续组织中高级人才到国内外参加短期培训。

5、加强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的合作,有针对性地联合举办急需紧缺人才培训活动。

五、人才公共服务办法

(十三)建立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市属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业绩优异、贡献突出的,不唯学历、资历、论文等条件,以其业绩、能力为主要依据,进行职称的特殊评审。

(十四)开展对外招聘高层次人才服务活动

坚持定期征集重要职位,开展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活动,为用人单位提供人才招聘信息发布等免费服务,所需资金列入市人事局的经费预算。

(十五)高级人才的医疗服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条件比较好的医疗服务机构,为高级人才提供特色医疗服务项目,适应高级人才的医疗保健需求。

(十六)强化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

企事业单位作为用人的主体,应在引才、用才、育才和留才等方面发挥主体作用,更新人才观念,加大人才投入,积极主动解决人才的困难和问题,为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十七)加强宣传指导,营造良好人才环境

大力宣传在引才、用才、育才和留才方面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着力宣传人才的突出业绩,在各行各业人才中树立建功立业的典型和标兵。围绕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定期举办各种主题、各种形式的人才活动。各级新闻单位、各主管部门、人才所在单位应以多种形式及时总结、宣传优秀人才的精神风貌和奋斗业绩。

六、其他事项

(十八)加强监督检查

各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核实追回有关人才经济补贴或奖励金、撤销荣誉称号、取消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十九)本意见及未尽事宜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本意见自200671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八号

 

《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已于2002327日经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6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促进厦门经济特区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学习或工作二年以上,或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

(三)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知名跨国公司、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二年以上的人员;

(四)我市急需的其他留学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的方式:

()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研成果进行转化、入股,创办企业;或以专有知识、技能、信息等开办中介机构;或以自有资金、引进资金在厦投资;

()承包、租赁经济实体、研究开发机构;

()到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任职或兼职;

()到本市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机构工作;

()开展学术交流、技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

()到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做博士后;

(七)到国家机关工作;

(八)其他方式。

 

第四条  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是综合管理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市留学人员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留学人员资格认定工作,为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提供接待、咨询、协调、投诉受理等服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留学人员持相应的证明材料向市留学人员工作机构申领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

经资格认定的留学人员在厦创业、工作,凭用人单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向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

市留学人员工作机构、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核发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决定不核发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六条  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可长期居留,也可短期居住,来去自由,出入方便。

 

第七条  对来厦创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以及引进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表彰。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规定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所需费用;

(二)为留学人员从事科研以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提供资助;

(三)为留学人员来厦进行学术交流、技术交流提供部分经费;

(四)引进留学人员所需其他费用。

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  创业扶持

 

第九条  留学人员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外国护照作为在厦创办企业的身份证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可注册内资企业并可担任法定代表人;持外国护照或虽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可注册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条  留学人员申办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起点为三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的外币。

注册资本在一百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可以分期出资。投资者以其在注册资本中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法律责任。分期出资的,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全部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二年内缴清。

外商投资企业分期出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但他方出资为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单位支付留学人员引进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的中介服务费,按规定凭合法凭证在税前列支。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研究开发所需的少量进口试剂、原料、配件、科研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等,由所在单位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予以免税。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进入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办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免交企业设立审批费、工商登记注册费及税务登记证件费等费用,符合条件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申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的资助;

(二)申请创业扶持资金;

(三)场地租金减免。

 

第三章  工作条件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来厦工作,根据“双向选择”原则,可由本人或其代理人落实接收单位,也可通过市留学人员工作机构联系落实接收单位;用人单位也可自行联系留学人员。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接收留学人员不受编制限制。

用人单位编制已满的,经编制管理部门专项批办,由财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及所增加的人员核拨经费。

 

第十七条  留学人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应量才录用,合理安排,依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从优确定工资待遇。

事业单位聘用有突出贡献或成就的留学人员,经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在聘期内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总额十倍以内的特殊岗位津贴;有特殊技能的,用人单位可高薪聘请。

留学人员到企业工作的,其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留学人员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引进到本市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其受聘期间,从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中按月发给每人不低于一千五百元的生活津贴,最长期限为五年。

引进到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的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参照前款规定标准或自行规定,发给生活津贴。

 

第十九条  留学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岗位职数的限制。其在国外工作期间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按国内相对应的资格给予直接聘任。有突出贡献或成就的,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条  留学人员出国前和回国后的工龄可连续计算。

公派留学人员在批准期限内的国外进修时间,自费留学人员在批准停薪留职期限内的国外学习时间,或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可以计算工龄和视同社会劳动保险缴费年限。

留学人员在国内的工作关系及社会劳动保险关系转入本市后,按规定享受本市社会劳动保险待遇;工作关系无法转入的,由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确认工作年限,作为其计算工龄和社会劳动保险缴费年限的依据。

留学人员配偶将原有的工作关系和社会劳动保险关系转入本市后,可按规定享受社会劳动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来厦进行科学研究、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留学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优先为其提供必要的实验场所、设备和配备助手。属学科带头人的留学人员,可在国内外选聘助手,并可要求用人单位为其配备工作秘书。用人单位编制已满的,可向编制管理部门申请专项批办。

第四章生活待遇

 

第二十二条  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凭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和相关证明,按下列规定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居留证或签证:

(一)取得外国籍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有效期一至五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及相同期限多次返回签证;申请在厦定居并符合条件的,可办理永久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及一至五年多次返回签证;

(二)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有效期一至五年的厦门市华侨、港澳台同胞居住证;

(三)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属外国籍的,凭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可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有效期一至三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签证。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来厦工作的,凭用人单位接收证明到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作手续,再凭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来厦创业或工作单位未落实的,可凭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到公安部门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留学人员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本市不受户口指标限制,凭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二十五条  留学人员可凭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向市留学人员工作机构申请租住留学人员公寓,也可凭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向市建设管理部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第二十六条  引进到国家机关、财政拔款的事业单位工作的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提供合理来厦旅费和搬迁费,并按户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一万元的安家费。

引进到企业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的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参照前款规定或自行规定,发给旅费、搬迁费和安家费。

 

第二十七条  留学人员凭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在购房、购车、办理驾驶证以及子女入学、入园就读等方面享受本市居民生活待遇。

符合重点人才引进条件的留学人员,其子女转入本市中小学或幼儿园时,允许择校或择园就读,免收择校择园费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择校、择园进行指导、协调。

留学人员的子女参加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入学考试,参照归侨子女享受照顾分待遇。

 

第二十八条  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申请在厦创业、工作一年以上,其携带的自用合理数量的行李物品、耐用消费品等,可凭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海外专家证明和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依照海关对聘请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携带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办理征免税手续。

 

第二十九条  留学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在厦创业、工作期间依法纳税后的工资及其他收益,可凭本人护照、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和完税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后汇出或者购汇汇出或者按规定携出国(境)外。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从香港、澳门、台湾出国的留学人员适用本规定。

到香港、澳门、台湾学习、工作的同等条件人员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61日起施行。

厦门市留学人员进驻创业园的管理规定

 

厦府[2000]综078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加快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强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进入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研究、开发和生产、加工等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留学人员,系指我国公民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获得学士学位以上的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修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其他留学人员。

 

第四条  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对进驻的留学人员创办实业给予扶持三年的优惠政策,对进驻的其他企业仍享受高新技术创业中心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留学人员所创办的企业(以下简称留学人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技术带头人须是留学人员,其所占股份须大于30%并担任高层管理职务。

 

第六条  留学人员企业的经营范围须符合本市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项目技术应具有独占性和一定的创新性,并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第七条  留学人员企业须依法设立,其注册地址和营运总部须设在留学人员创业园内。

 

第八条  留学人员申请入园创办企业须提交申请报告,填写《入园审批表》,并提交有关材料。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公室对申请入园的企业进行调研、评审,并报厦门火炬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第九条  经批准入园的留学人员企业,应与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公室签订《入驻协议书》和《厂房租赁合同》。

 

第十条  留学人员企业租用的用于研究开发和生产的厂房,第一年免交租金,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市场价的50%80%交纳租金。进驻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留学人员企业可按优惠价租用园区配套公寓。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企业比照享受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企业从入驻之日起,头两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先征后返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企业当年所缴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由火炬开发区于下年度按50%的比例返还。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资金扶植,可获得最高可达总注册资本49%的资本金配套,并允许在三年内按优惠价回购股份。

 

第十五条  留学人员按《厦门市引进留学人员若干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留学人员企业引进外地人才,按厦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规定》给予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厦门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并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财工[200137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扶持留学人员来我市创业,加速留学人员企业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规范和加强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现将《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OO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厦门市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机制,鼓励和扶持留学人员来我市创业,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及我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留学人员创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是指旨在帮助来我市的留学人员解决创业资金困难,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扶持其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创业资金从我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中切块安排,专款专用,专户管理,由市科委、市财政局、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共同实施管理。

 

第四条  创业资金的运作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的相关规定,遵循择优扶持、市场运作、依法管理、安全保值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五条  创业资金的扶持对象是进入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的研究、开发和生产、加工等科技型企业。上述企业必须由留学人员创办的,并符合我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的进驻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创业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加工的产品(或技术)应符合国家确定的高新技术范围,且具有较高的技术创新水平、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2、具有较高素质的创业团队,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管理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达50%以上。

3、企业主要决策、经营者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背景、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较好的市场开拓、经营管理经验和能力。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七条  创业资金扶持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股权投资的方式进行规范运作。

 

第八条  在政策性约定期内,本着政策扶持和规范运作相结合的原则,授权委托高新技术创业中心作为创业资金投资主体,承担国有股权投资管理的职责,依法享有股东权益,履行本办法第十条所指的投资协议。

 

第九条  创业资金的股权投资,其股权比例不得超过49%,且单项投资额一般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具体投资额和股权比例,由高新技术创业中心与留学人员企业的股东协商后,报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科委联合核准。

 

第十条  创业资金的股权投资,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应与留学人员企业的股东依法签定投资协议书。投资协议书原则上采用固定格式,其协议内容应包括双方投资额、占股比例、注资方式、权利与义务、经营方式与目标、风险责任、股份转让、纠纷处理和政策性约定等条款。

投资协议书的固定格式,由高新技术创业中心提出,报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科委联合审定。

 

第十一条  创业资金的注入,可采取一次性到位或分期到位的方式,视投资协议书的具体约定而定。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创业中心持有(由创业资金投入所形成)的国有股权,在合资后三年允许企业的其他股东以优惠价格部分或全部回购。在同等条件下,留学人员股东具有优先回购权。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