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将职称外语培训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厦价服〔2004〕16号
市人事局:
现将《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将职称外语培训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闽财综[2003]110号)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物价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将职称
外语培训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
闽财综〔2003〕110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将职称外语培训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函》(闽人函[2003]148号)收悉。鉴于职称外语培训受培训人自愿参加培训和培训已形成市场竞争机制的实际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精神,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厅人事考试中心职称外语培训收费从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收取职称外语培训费,应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税后收入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闽政[2000]文37号规定执行。
三、本复函从2003年12月15日开始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1]费字9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