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我省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厦价服〔2004〕15号
市人事局:
现将《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局关于调整我省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2003]费517号)转发你局,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物价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我省全国经济专业技术
资格考试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2003〕费517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调整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人函[2003]67号)悉。按照人事部考试中心《关于〈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3]7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科目42元提高到50元,本文自2004年度考试报名开始执行。
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公布收费文件,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资金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