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标准复函》的通知
厦价服〔2004〕23号
厦门市医学会:
现将《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2003]费561号)文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局关于核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厦门市物价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四年二月五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2003〕费561号
省卫生厅:
你厅《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要求调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函》(闽卫[2003]函585号)悉。鉴于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执行期限已到,根据福建省医学会2003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支情况,经研究,现就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省级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为每例3500元。
二、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为每例2500元。
三、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平均分担)。
四、该收费标准从2004年1月1日开始执行。在此之前,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均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2002]费585号)规定执行。
五、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开收费文件,收费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