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招聘教师报考费的批复
厦价服〔2004〕59号
厦门市教育事务受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收取招聘教师报考费的请示”悉。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厦价〔2002〕费91号文)《关于招聘教师报考费标准的批复》,原由市教育人才服务中心收取的该项收费试行期满,经研究,同意你中心继续收取“招聘教师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100元。
接文后,请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明码标示,亮证收费,收取的收费资金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厦门市物价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