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承担片内生招生计划指标学校换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通知
厦价服〔2004〕118号
市财政票据所,各区教育局、财政局、发改局,各有关社会力量办学机构:
近年来我市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发展迅速,部份社会力量办幼儿园、中小学与区级教育部门达成民办公助协议,承担片区计划招生任务,收费按公办幼儿园、中小学标准执行。但在办理收费许可证过程中,有的核发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有的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但均可使用厦门市幼儿园、中小学收费专用票据。区划调整后,原先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的,无法继续使用学校专用票据。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力量举办各类学校收费及票据管理,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的发展,根据《福建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1〕费字430号文)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民办公助承担片区内招生计划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中小学统一核发《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接文后,请有关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前往辖区发改局换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厦门市幼儿园、中小学收费专用票据。
厦门市物价局
厦门市财政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