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1.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研究制定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3.负责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对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4.按规定权限审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
5.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6.负责组织实施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评价;
7.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8.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9.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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